新华网北京10月1日电 法院当前一段时期,如何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化解劳资矛盾?最高人民法院9月30日公布司法解释给出了答案。这件司法解释于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这个司法解释名为“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共有18条。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说:“这充分体现了司法为民,维护和谐的劳动关系的价值取向。”
司法解释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司法解释还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产生的争议,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产生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我国法院目前审理的劳动争议案件每年以约20%的速度递增,2005年已达18万件。最高人民法院曾于2001年4月16日颁布了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司法解释,就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管辖、诉讼主体、举证责任等一些需要明确的问题作出了解释。
“这件司法解释从2003年底开始起草,并在互联网上公布,广泛征求了有关部门、专家学者和社会各界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说,它是用于解决当前劳动争议诉讼,进一步完善处理劳动纠纷的法律制度。
“出台司法解释的目的是,便于劳动者准确理解掌握劳动法的规定,促进他们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便于法官准确掌握司法尺度;有利于规范企业劳动用工制度和管理制度;有利于及时化解劳资矛盾,建立和谐有序的劳动关系。”这位负责人解释说。
另外,他表示,今后最高人民法院还将继续加大劳动争议案件的审判力度,并根据审判实践需要,适时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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