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0月1日起,山东省开始执行新的最低工资标准。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人今天特别指出,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必须是货币,对劳动者包吃住,属于用人单位给予职工的福利,不能将此计算在工资之内,更不能因此使支付的货币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同时,用人单位因工作需要安排劳动者加班,须依法另外支付加班加点工资,不应计算在最低工资标准之内;用人单位要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但不得以此抵扣最低工资标准。
按照我省的规定,最低工资标准主要是指连续3个月以上不能正常发放工资的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最低劳动报酬。有支付能力的不能随意将最低工资作为正常支付标准。用人单位需按最低工资支付工资的,需事先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生产经营恢复正常后,应及时恢复或提高工资标准。
按照规定,以下项目虽然是工资的构成项目,但在最低工资标准以外,用人单位须另行支付: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及条件下的津贴;对劳动者进行培训的费用;按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定发给劳动者的费用和用品,以及企业自身规定的工作用品(如工作着装等);按国家住房制度改革规定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支付的医疗卫生费、丧葬抚恤救济金、探亲路费、计划生育补贴、生活困难补助、冬季取暖补贴、防暑降温费等。
我省提出,用人单位若执行最低工资规定,必须与劳动者平等协商签订劳动合同,其约定的工资标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同时,在最低工资标准发布后10日内向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公示,不得向职工隐瞒。而且劳动者在试用、见习、熟练或学徒期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劳动关系事实已经成立,只要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其所得的工资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提醒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要求用人单位明确工资标准,防止低于最低工资标准;要履行好工作考勤、领取工资手续;工资记录应妥善保存,当用人单位侵犯自己最低工资权益时,应及时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工会等部门举报,也可以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利用最低工资规定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按照我省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责令其限期补发所欠劳动者工资,并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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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山东省经济发展和职工工资水平的增长情况,我省从10月1日起上调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的全省月最低工资标准分为5类:390元、430元、480元、540元、610元。
此前,我省的最低工资标准是从2005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的。由低到高月最低工资标准分为五类:350元、380元、420元、470元、5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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