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道部解释其有权调整票价
提起铁路涨价公益诉讼的郝劲松,再次以春运涨价程序违法为由起诉铁道部,索赔0.5元票价涨价费。昨天上午,此案在市一中院开庭。
铁道部在法庭上解释了火车票涨价的依据,早在2002年1月,国家发改委就铁路票价浮动事项举行听证会后,下发了由国务院批准的《部分旅客列车票价实行政府指导价执行方案的通知》,将部分旅客列车票价浮动的决定权授予了铁路局和铁道部。铁道部强调说,这一方案是没有时间限制的,在新的规定出台之前,始终是合法有效的。
对于郝劲松提出其购买的车票价格超出了20%的浮动限定,铁道部解释称,《铁路客运运价规则》明确规定了铁路客运票价以元为单位,不足1元的尾数按四舍五入处理。
2006年1月21日,郝劲松购买了当天从北京南站驶往石景山南的7095次列车车票一张,票价比以前的1.5元上涨了5角钱,涨幅高达33%。郝劲松认为票价涨幅超过了铁道部规定的20%,于是将铁道部告上法庭。市一中院于5月10日裁定不受理此案,不服裁定的郝劲松随后上诉至北京市高院。北京市高级法院裁定市一中院应该受理此案。昨天,本案没有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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