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10月16日电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日前发出通知要求,“十一五”期间(2006年至2010年),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一律不得审批30万吨/年以下的煤矿项目。
“从源头上把好准入关。”通知说,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煤炭生产许可证监管,对不具备各项前置条件的煤矿,一律不得颁发煤炭生产许可证。凡违规准入的,要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30万吨/年的标准是煤矿项目准入门槛的进一步提高。此前,有关部门提出,要在2007年末淘汰年生产能力在3万吨以下的煤矿矿井。
发展改革委这次下发的通知指出,对已经审批的3万吨/年及以下规模的小煤矿,要立即停止建设。
安监总局数据显示,中国目前尚有小煤矿1.7万处,其中年产3万吨以下的约占三分之一。小煤矿产量约占全国煤矿的三分之一,但事故死亡人数却占全国煤矿的三分之二。此外,小煤矿资源浪费和环境破坏问题严重。到2010年,中国计划将小煤矿数量控制在1万处左右。(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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