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检察日报报道重庆市人大常委会日前通过《重庆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该条例草案一审稿曾规定:用户应在网络正式连通后30日内,向市公安局备案。已通过的条例内容表明,市民在家中使用电脑上网,无须到公安局备案。
需要备案的对象是进行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互联单位、接入单位、信息服务单位及用户。
《条例》还规定了制造、输入、传播计算机病毒及其他有害数据行为,并将网络恶搞纳入调整范围。在网上发布侮辱他人的信息、散布不利于他人的言论、进行人身攻击、诋毁他人形象等行为,将招致相应的处罚、警告,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3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并处以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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