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杭州10月20日电 浙江省纪检委、监察厅、教育厅日前印发的《关于教育乱收费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规定,对涉及教育乱收费行为的各级党组织、党员,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教育机构,党组织和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追究责任;构成违纪的,追究纪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按照这个《办法》,各级党委、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部门有下列6种行为之一的,要追究责任:未经省政府或省政府授权的机关批准,擅自制定或批准教育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违规向学校下达收费任务和指标或者乱摊派、乱罚款、搭车收费、强制保险、强行捐资;以办教育为名向学生集资、借资;违规将不应通过学生收取的税费等交由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向学生收取;违规向学校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推销出版物、学具或各种用品;对所属部门、学校的乱收费行为放任不管或者制止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等。
据介绍,对存在的教育乱收费行为,他们将采取限期整改、退还所收费用、书面检查、谈话诫勉、通报批评、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方式处理。有下列5种情形之一的,将从重或加重处理,即顶风违纪、屡教不改的;强迫、指使下属工作人员乱收费情节恶劣的;抗拒检查,伪造、隐匿、毁灭证据,转移资金以及私设“小金库”的;违反规定收费用于提高福利补贴标准、扩大福利补贴范围、滥发奖金实物、吃喝、送礼、旅游等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违反规定截留、挤占、挪用学校经费造成学校不能正常运转或停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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