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10月23日电 最高人民检察院提供的数据显示,2003年1月至2006年8月,中国检察机关共查处贪污贿赂犯罪67505人,有力地惩治和震慑了贪污贿赂犯罪。
23日,在北京举行的国际反贪局联合会第一次年会上,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王振川表示,对这些犯罪分子的查处,昭示了中国检察机关反腐败的坚定决心,清除了国家公职人员中的腐败分子,保障了经济和社会发展。
检察机关增强从源头上预防贪污贿赂犯罪的能力。2003年以来,全国检察机关结合办案,共向政府有关部门和发案单位提出预防贪污贿赂犯罪的对策建议35834件,应邀举办廉政法制讲座44410次,同时创造性地建立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为有效遏制行贿活动提供了机制保障。“随着预防工作的加强和制度的完善,贪污贿赂犯罪在许多领域明显减少。”王振川说。
据了解,目前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均设立反贪污贿赂局,反贪工作人员达到36000余名。“但查处贪污贿赂犯罪必须坚持专门工作同群众路线相结合,为惩治和预防贪污贿赂犯罪奠定坚实的社会基础。”王振川说。
王振川在大会上介绍,检察机关始终坚持依靠社会公众打击贪污贿赂犯罪,建立了比较完善的举报制度,专门设立了举报中心,配置举报电话、举报信箱、举报网站,为公众举报揭发贪污贿赂犯罪提供畅通的渠道,从而增强了检察机关发现和侦破贪污贿赂犯罪的能力。
“坚持依法办案,保障案件的公正处理”是检察机关在惩治贪污贿赂犯罪工作中坚持的准则。王振川用“四个坚持”对这个准则作出了解释: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对任何案件都依法查办,坚决维护法律尊严。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重视案件质量,既不放纵犯罪,也不冤枉无辜。坚持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做到程序公正。坚持自觉接受公众的监督,从社会各界聘请人民监督员,对贪污贿赂犯罪侦查工作实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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