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10月24日电 中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长城保护条例》(全文) 。这是中国政府第一次以国务院条例的形式,加强对世界文化遗产长城的保护。
在中国,长城被视为中华民族的象征。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政府高度重视长城保护工作。“但是,由于长城是跨越多个行政区域的不可移动文物,各地在贯彻执行文物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过程中也遇到了一些问题。”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有关负责人表示。
主要的问题集中体现在4个方面:
——长城绵延万里,工程建设不能完全避免穿越长城,因缺乏相应规范,在一些工程建设中,随意拆毁、穿越长城的情况时有发生。
——长城段落未统一为一定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旅游开发也存在随意性,不当的旅游开发对长城及其历史风貌造成破坏。
——部分地方因长城管理权限不明,致使文物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四有”措施没有得到很好落实。所谓“四有”是指:有保护机构、有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有保护标志、有档案。
——部分居(村)民在长城上取土、取石,或在长城及其周边进行农耕生产活动,对长城造成较大损坏。
“为加强对长城的保护,规范长城利用行为,有必要根据文物保护法的规定,针对长城保护中的突出问题,专门制定一部保护长城的行政法规,”这位负责人说。
这个将于2006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条例,对长城保护中存在的上述问题,作出了相应规定。
条例规定了长城保护总体规划制度,要求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长城保护总体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条例规定,长城保护总体规划应当明确长城保护的标准和保护重点,分类确定保护措施,并确定禁止在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的长城段落。
条例对因工程建设破坏长城问题规定了明确、具体的防范措施。
为规范对长城的旅游开发,防止不当旅游开发对长城历史风貌的破坏,条例规定,将长城辟为参观游览区,应当坚持科学规划、原状保护的原则,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安全状况适宜公众参观游览;已采取“四有”措施;符合长城保护总体规划。
条例对各级政府在保护长城方面的主要义务作出明确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