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北京10月27日电 今天在此间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十四次会议上进行第六次审议的物权法草案,进一步强调平等保护原则。
原草案第六条规定权利人享有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权利人行使物权,不得侵害物权;第四十二条规定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权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集体和私人的财产。
这次修改将上述有关体现平等保护原则的条款合为一条突出放在总则第一章第四条的位置,明确规定,国家的、集体的和私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胡康生对此解释称,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种所有制经济形成的市场主体都是在统一的市场上运作并发生相互关系的,都要遵守统一的市场“游戏规则”,只有地位平等、权力平等,才有公平竞争,才能形成良好的市场秩序。
胡康生表示,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与对国家的、集体的和私人的物权给予平等保护是有机统一的。没有前者,就会改变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性质。没有后者,就违反了市场经济原则,反过来又会损害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胡康生说,物权法所讲的平等主要是各种市场主体对相同的物权享有同等的权利,适用相同的市场交易规则,当其物权受到侵害时,侵害人应当承担同样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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