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郑州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郑州市市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下称《条例》)。这意味着,如果在省人大审批那一关也能顺利通过,那么禁放12年的郑州市区就能再次响起鞭炮声了。
按照立法程序,《条例》将于11月递交省人大常委会审批。
乱放鞭炮最少罚300元
不过,《条例》中还规定了禁放时间、禁放地点、禁放烟花爆竹品种及禁放行为,这些还是要看清楚的。因为一旦在违反规定的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罚款的下限也提高了,以前是200元,现在是300元。另外,若违反规定时间放鞭炮或燃放了禁放的烟花爆竹品种,也是要罚款的,而且罚款额度从以前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提高到了“200元以上500元以下”。
可以燃放鞭炮的时间是农历除夕至正月初一全天,正月初二至正月十六每天的7:00~24:00。
禁放地点行为品种都要记清
禁放地点包括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重要军事设施;文物保护单位;医院、敬老院、养老院;车站;输变电设施附近;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的其他场所和区域。
禁放行为包括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和人群密集场所投掷;对准或指向易燃易爆的物品燃放;在居民住宅楼楼道、阳台、窗台、楼顶燃放或者向外抛掷烟花爆竹;其他影响公共秩序、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
禁放品种包括拉炮、摔炮、砸炮等危险性大、含高敏感度药物的烟花爆竹;燃放时主体定向升空的烟花爆竹,如二踢脚、钻天猴等。
删除“郑州市供销社”有关条款
有分组审议的列席代表提出,《条例》整体并不涉及供销社的经营或管理问题,《条例》修改草案中,单独规定“市供销合作社应当加强对所属企业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管理”不合适。经研究,此条款被删除。
至此,《条例》中有关郑州市供销社经营管理烟花爆竹的条款全部被删除。此举意味着,任何单位和个人,只要符合法定条件,按规定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就可以从事烟花爆竹批发或零售经营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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