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日前从上午闭会的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获悉,《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已获通过,不日就将上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条例规定,新设立的单位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单位录用职工的,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条例规定,职工调动工作,原工作单位不按规定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变更和账户转移手续的,职工可直接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条例还规定,职工、单位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不得拒绝。职工、单位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缴余额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受委托银行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管理中心重新复核。受委托银行、管理中心应将受理结果及时告知。
在条例“法律责任”一章中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应当签订借款合同,并提供担保。职工未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得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对于以欺骗手段违法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中心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所贷金额,并对当事人处以所贷金额5%~10%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李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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