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昨日(5日)下发的《关于解决国有企业拖欠职工工资问题的指导意见》,对湖南省国有企业拖欠职工工资问题提出了一系列规定。
《意见》明确了该省企业拖欠工资的计核办法。《意见》还要求,该省国有企业可探索将本地国有企业转让空余土地企业所得的收益(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在当地财政部门设立资金专户,统一管理,调剂使用,用于支持困难国有企业和暂不具备条件转让土地、变现资产的国有企业解决工资历史拖欠。
同时,在企业处置涉及金融抵押的资产、土地过程中,各级政府要积极协调有关金融部门合理兼顾职工和银行的利益,对企业解决工资历史拖欠给予支持。要积极探索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将本地区的国有资本收益用于解决国有企业工资历史拖欠。
对未改制的企业,要通过清理库存积压物资、催收应收账款等办法筹集资金;对已进入改制程序的企业,各级政府要加大改制重组的力度,指导帮助企业通过盘活资产、回收贷款等方式筹措资金;对纳入关闭破产计划的企业,要通过转让土地、变现资产等办法筹措资金清偿拖欠工资。
对存在工资历史拖欠的国有企业,将清欠工资作为负责人工作目标考核的内容,对未按规定完成清欠计划的企业,不得参加评优评先,限制其负责人职务消费,一律不得出国,不得购买轿车和高档办公设备,且企业负责人不得增加工资和获得效益年薪。
“解决企业拖欠职工工资问题一直是劳动保障工作的重点,全省的目标是2007年底前基本解决国有企业的工资历史拖欠,建立健全预防和解决拖欠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工资处负责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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