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机关今后再想搞集资合作建房,可就难了。
昨日,省建设厅、省监察厅、省国土资源厅联合转发建设部《关于制止违规集资合作建房的通知》。要求全省已审批但未开工建设的集资建房项目,属于党政机关的一律停止,再违规建房,相关领导要挨板子。
住房达标不能再集资
今后,住房已经达到标准的职工,将没有资格集资建房。
通知规定,对已开工建设的集资建房项目,或已建成但尚未办理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条件批准手续的,同级房改部门要依据有关房改政策重新审查项目供应对象、面积标准和集资标准。
住房面积已经达到当地同职级房改控制面积标准,不符合参加集资建房条件的职工,要取消其资格。
符合集资建房条件、但参加集资建房后住房面积合并计算超过其对应职级最高房改控制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要按同地段住房市场价格执行。
凡集资建房项目未按规定申报,未经同级房改部门审核和未办理合法用地手续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房屋产权手续,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企业可用自有土地建房
今后,住房困难企业可利用现使用土地集资建房,职工将不再为房子发愁。
各级党政机关要通过住房货币分配解决职工住房问题,鼓励职工通过住房市场购买二手房、经济适用房和普通商品房改善居住条件。
符合条件和住房困难企业,可以利用现使用土地进行集资建房,但要申办国有土地适用批准手续。
省属及部属驻豫企业、驻豫部队符合集资建房条件,集资建房项目经所属主管部门及省房改组办审核后,实行属地化管理。
集资建房用地要纳入各市、县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各市、县不得办理立项、规划、土地、房屋产权等手续。
违规建房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省建设厅负责人表示,严禁党政机关利用职权或其影响,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搞集资合作建房,超标准为本单位职工牟取住房利益。
对违反规定批准或实施集资建房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对利用职权及其影响力,弄虚作假,为本单位职工牟取住房利益的,要追究有关单位领导的责任;对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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