纵观《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对于外资银行全新业务范围的界定和监管原则的国民化,充分体现了我国坚持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和认真履行承诺的负责任态度。从银行业对外开放的角度来解读《条例》,有四个方面的内容值得关注。
1 人民币业务对外全面开放
按照中国加入WTO所作出的承诺,今年12月11日,我国将取消外资银行在中国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地域限制和客户限制。而在全面开放之前,中国已经开放了25个城市,其中有5个是自主开放的,也就是提前实施开放,另外20个城市是根据每年开放3-4个的承诺而安排的。
2 体现审慎性监管原则
《条例》在监管方面坚持了审慎性原则,以放宽业务范围的方式鼓励外资银行在境内设立独立的法人机构,这是许多国家的通行做法。《条例》除了在业务范围方面加以鼓励之外,还结合外资银行的实际情况,在申请转制的具体安排方面提供便利。
■注册资金 最低限额10亿人民币
《条例》规定,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
■业务范围 获取吸收公众存款权利
《条例》的业务范围条款指出,外资银行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经营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等人民币与外币业务。《条例》还规定,外国银行分行经批准,可以经营被批准的部分或者全部外汇业务以及对除中国境内公民以外客户的人民币业务。 |
■监管措施 国家可撤换其高管人员
《条例》规定,外资银行应当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碍。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的风险状况,可以依法采取责令暂停部分业务、责令撤换高级管理人员等特别监管措施。
■约束条款 擅自改变利率将受罚
《条例》同时对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进行了约束,外资银行如有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存款利率、贷款利率等四种行为,将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进行不同程度的处罚。 |
3 完全尊重外资银行的意愿
对于外资银行在中国的商业存在形态,《条例》实际上是遵循着资源原则,外资银行可以自由选择在华设立独立法人机构,即文件所称的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也可以只设立分行或者代表处。至于如何选择,完全看外资银行自身业务发展的需要。
4 监管原则真正实现内外统一
既然在业务范围和客户群体方面与中资银行取得一致,那么在对外资银行的监管要求方面,《条例》也坚持了内外统一的原则,在满足监管要求方面,外资银行需要达到中资银行同样的标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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