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核权下放暴露诸多弊端
《刑法》第48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上个世纪80年代的情形是,在罪大恶极的罪犯得到应有惩罚的同时,一些本来很轻微甚至并不构成犯罪的案件,被告人也被核准死刑。
据悉,1983年“严打”期间,上诉期仅有3天。甚至没有3天,从抓到判到执行也就一个星期。
“这种现象确实存在,”樊崇义说。当初死刑核准权下放,在地方保护主义和某些人的干预下,死刑范围肯定被扩大了,可杀可不杀的罪犯也被杀了。“但很快被中央发现了,及时进行了纠正。‘从快’也要严格地依法从快,‘从严’也要严格地依法从严。”
“严打”的“从重从快”,使死刑的核准程序过于简单化,一些在现在看来根本不适合死刑的罪行也被执行了死刑。
从重从快,是导致错杀、可杀可不杀必杀的一个主要原因。
造成死刑大量增加与死刑适用标准不同和随意降低有直接关系。死刑核准权下放的同时,标准也随之下放。死刑标准因地区的差异而变异,比如贪污贿赂案件,有的地方5万元开始立案,而在另外的地方可能3万元就要杀头。
在长期从事司法调研过程中,卢建平发现,杀一个人甚至成了某些领导解决问题的一种手段。比如,发生了恶性事件,地方党政一把手肯定要过问。领导关注的方式和程度通过某种渠道表达出来,就会左右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的正确判断。遇到在材料上喜欢使用“严惩不贷”、“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等批示用语的领导,法院不可能不作考虑。
死刑核准权下放之后,造成大范围适用死刑,这一点是不容置疑的。“错案的增?span class=yqlink>邮票氐贾滤佬痰木允可仙!?/p>
死刑核准权的下放,经过20多年的实践,暴露的问题越来越多,越来越严重。特别是近年来,因为个别法院在死刑案件事实、证据上把关不严,酿成了多起错杀案件,在社会上造成了很坏的影响。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孙长永一针见血地指出:“在我国死刑案件的审判程序中,不仅被告人总是被迫成为控方的证人,以证明‘自己有罪’,而且法院常常帮助检察院证明被告人有罪;即使检察院提供的证据没有达到法律要求的确实、充分的程度,法院也往往留有余地地判处死缓,以至于有些屈打成招的无罪被告人,不得不等待真凶的出现,才能平反昭雪。”
复核权回归是对生命权的尊重
经过20多年的司法实践,死刑核准权下放所导致的问题,法学界的批评声音一直不断,特别是近年来,所遭受的最大批评是对人的生命权的漠视。
曾经轰动一时的陕西“枪下留人”案件,在一系列重要疑点尚未查清,省高院就终审判决被告人董伟死刑,立即执行。然而就在董伟被拉到刑场处决时,最高院紧急叫停。但是,此后对董伟死刑的再次核准程序,还是由原来作出终审判决的法院“充当自己案件的法官”。
由此案暴露出来的死刑程序的非正当性,引发了法学界对死刑核准权下放的强烈质疑。
最高院院长肖扬在2004年的两会工作报告中披露,最高院全年共审结死刑核准案件和刑事再审案件300件中,最高院改判94件,指令下级法院再审24件。2005年,全国死刑案仍有11%复核改判死缓或无期徒刑。死刑核准权下放的弊端由此可见一斑。
“死刑尚未废除,只能少杀慎杀。要做到这一点,将死刑核准权回归最高院,是最有效的措施。”卢建平认为,死刑核准权回归最高院是对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的“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的具体落实。
2005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出通知,要求自2006年1月1日起,对案件重要事实和证据问题提出上诉的死刑第二审案件,一律开庭审理;2006年7月1日起,对所有死刑第二审案件实行开庭审理。
“死刑判决事关生杀予夺,不能不慎,也不得不慎。”肖扬说,“一旦发生冤错案件,什么司法成本都是无可比拟的,造成的损失是无可挽回的。”
为防止冤错案的发生,肖扬在今年“两会”上表示,搞好死刑案件二审开庭,把死刑复核和死刑案件二审开庭分开,从原来的一个程序变成两个程序,这是防止冤假错案发生的重要程序性环节,也是“给判处死刑的被告人多一次在庭上表述自己意见的机会”。
死刑核准权收回来势必要加大工作量。长期以来都是书面审不开庭,以后凡是上诉抗诉的案件,都要开庭,开庭就涉及到证人、公诉人出庭、材料移送等问题。另外的工作量就是核准程序,最高院将两个刑事审判庭扩改为5个。
二审开庭审理完毕之后,最后必不可少的程序是死刑核准。“甚至到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罪犯已经被绑赴刑场,验明正身,还有一个刑场喊冤的程序。”樊崇义特别强调说,凡是遇到罪犯喊冤的,必须立即停止执行死刑程序。
有人担心,最高院收回死刑复核权之后,面对大量的案卷,会把精力仅仅放在书面上。樊崇义认为这是不可能的。“案件材料报上来之后,复核人员还要组成合议庭进行研究,并且要和被告人见面。”
不过,法院面临了双重的外部压力。一是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抓获罪犯付出的艰辛,对法院免死判决的不理解;二是公众“杀人偿命”观念的根深蒂固,会因为法院“慎杀少杀”而责难“办案不公”。因此,即使最高人民法院收回了死刑复核权,中国的死刑数量也不会急剧地减少,要有一个逐步的过程。这个过程,需要政法部门统一思想、予以配合,更需要全社会的理解和支持。
为了避免死刑错案的发生,樊崇义认为重点在一审程序。把好“四关”——事实关、证据关、适用法律关、程序关。要做到这一步,关键在于落实程序。提升程序价值,提高对程序重要性的认识,这一点,对法官来说非常重要。没有程序意识,简单地走走过场,错案就在所难免。
工作的重心应该做在前面,即每一个环节都要严格把关。“就像工厂一样,从原料到产品每一个工艺都要做好,不能光指望产品质量检验员一个人把关。”卢建平把拥有死刑复核权的最高院比作是一个质量检验员,需要上下级之间的积极配合,才是做好工作的关键。
相关链接:死刑核准权收回时间表
1996年、1997年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和五次会议期间审议通过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和新刑法后,死刑核准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行使的呼吁就一直没有间断过。2002年,党的十六大提出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任务。中央在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初步意见中进一步明确提出:“改革目前授权高级人民法院行使部分死刑案件核准权的做法,将死刑案件核准权统一收归最高人民法院。”
2004年两会期间,最高人民法院肖扬院长表示最高人民法院正在考虑收回下放多年的死刑权,2005年两会期间,肖扬院长再次表示死刑复核权要由最高人民法院收回。2005年3月14日,温家宝总理在答记者问时明确表示“中国正在着手进行司法制度的改革,包括上收死刑的核准权到最高人民法院。我们将用制度保障死刑判决的慎重与公正”。
2005年3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表示,死刑复核权要由最高人民法院收回,“对于这个问题,现行法律中已经讲清楚了。需要做的是,要重点深化刑事审判方式改革,要进一步完善死刑复核程序。”
2005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明确表示:“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党和国家关于尊重与保障人权及严格限制死刑的政策精神,决定改变目前授权高级人民法院行使部分死刑案件核准权的做法,将死刑核准权统一收归最高人民法院行使。”
去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发出通知,要求自2006年1月1日起,对案件重要事实和证据问题提出上诉的死刑第二审案件,一律开庭审理;2006年7月1日起,对所有死刑第二审案件实行开庭审理。这被认为是死刑核准权统一收归最高人民法院行使前的一项重要改革。
2006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将关于提请审议人民法院组织法修正案草案的议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2006年10月26日发布《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明确规定,将死刑核准权统一收归最高人民法院行使。10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始审议这一修正案草案,并于10月31日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