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东须与房客签订责任书,并办理房屋租赁登记手续,违者将面临一定数额的罚款。即日起至12月5日,北京市政府法制办就《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草案)》征集意见。在此前的2004年,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草案)因为反对意见强烈而搁置。
草案规定房东多项义务
根据草案,出租房屋的安全使用,坚持谁所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出租房屋的安全责任由房屋所有人负责;房屋所有人委托管理单位管理的,由管理单位负责。房屋承租人对其使用行为负责。
草案列举了房东应履行的多项义务。房东须告知承租人应当遵守的房屋安全使用和治安管理规定,并与其签订责任书,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如果发现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房东若违反以上规定,须承担法律责任。如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身份证明承租人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本人和承租人、实际居住人员基本情况的,将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于未签订责任书的,将责令改正,并可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以上处罚由公安机关执行。
租房须登记双方证件
北京将实行房屋租赁登记制度,出租人应当自与承租人订立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3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基层管理组织办理房屋租赁登记手续,并填报出租人、承租人姓名或者名称、证件种类和号码等情况。对违反此规定的将责令改正,并可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为加强房屋租赁管理,区、县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在社区、村建立负责房屋租赁管理的基层管理组织,负责采集房屋租赁信息、受公安机关委托办理暂住登记、受理暂住证申请等工作。
改变房屋结构最高罚3万
未经设计单位提出方案,房东房客均不得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不得实施其他影响房屋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不得改变住宅外立面,在外墙上开门、窗。
因此而影响房屋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将面临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中介每次最多收一个月租金
针对房屋中介管理,北京将对房屋经纪业务实行银行代收代付、风险准备金、客户资金与自有资金分账户管理等资金监管制度。房地产经纪机构直接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每次不得收取超过一个月的租金。(记者杨华云)
-新闻背景
两年前草案遭遇三大争议
北京市政府在两年前曾经就《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草案)》征集过意见,但是征集到的246条意见绝大部分持反对态度。当时的市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曾表示,因为市民反对而搁置的情况在北京立法史上属首次。
在2004年的草案征集意见中,反对意见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出租房屋须到有关部门备案”、“出租人不履行治安责任将被处罚”和“政府部门制定指导租金”。
针对草案的规定,有人提出,“房屋是房屋所有权人的物权,出租房屋是《民法通则》赋予公民处理私有财产的一项基本权利,地方法规无权要求备案。”此次征集意见的草案规定,将实行房屋租赁登记制度,房东需到有关部门办理租赁登记手续,违者将被罚款。
在2004年草案中,要求出租人、被委托人应当承担治安责任并与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和违反此规定的罚则。对此,有人提出,“维护社会安全是公安机关的职责,不应转嫁给本应受保护的百姓。”此次草案取消了治安责任保证书的规定,但是要求房东和房客签订责任书,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
此外,两年前反对焦点之一———政府制定指导租金,此次草案中未做规定。
-新闻寻因
管控房东意在管理流动人口?
根据《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房东必须与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书,并在派出所办理房客登记,如发现房客没有身份证或发现房客有违法行为,须及时通报警方。
朝阳公安分局一位基层民警表示,目前,出租房已成为一些嫌疑人违法犯罪的场所之一,而且,收容遣送管理办法废除后,流动人口一直处于管理真空状态,所以基层公安机关只能利用加强对房东管控的方式达到管理流动人口的目的,控制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