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深圳11月22日专电(记者何广怀)为更好地保障购房者权益,深圳市拟禁止房地产开发商直接向客户预收房款。这是《深圳市房地产条例》草案初稿提出的。这份条例草案目前正公开征求市民意见。
深圳这份条例草案初稿整合了当地的多部地方法规,共有六章192条条款,涵盖了目前房地产市场从项目建设到现房购买过程中的各个环节。深圳市法制办有关负责人表示,条例出台后将成为规范深圳房地产行业的最权威法规。
这份条例草案的第95条规定:预购人交付的定金、保证金、预售款等各种款项均应当由房地产预售人委托一家金融机构收取,预售人不得自行收取。代收预售款的金融机构应当为预售款的监管机构。预售款(含预售商品房按揭贷款)只能用于本项目预售房地产的开发建设,不得挪作他用,由工程监理机构根据建筑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进度计划和工程实际进度,书面通知预售款监管机构向预售人划款。非经工程监理机构书面通知,预售款监管机构不得直接向预售人划款。建设工程监理机构和预售款监管机构监管不当,造成受让人损失的,应当与预售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前款规定直接收取预售款项的,由主管部门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这份条例草案还明确禁止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赚取交易差价,否则将由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另外,深圳将大力加强房地产行业的诚信建设,条例草案要求主管部门建立完善房地产行业诚信档案和诚信公示制度,诚信档案应当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查阅;对于失信情节严重的企业和个人,主管部门应当在组织地块出让、资质或资格年检、备案、年度评价时,加大审查力度,直至取消其土地受让资格、限制商品房开发项目预售或禁止从事有关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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