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昨日宣布,将对实施近10年的《广东省城镇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进行修订,修订征求意见稿从今天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至12月11日止。《规则》中对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进行了诸多约束,如规定小区管道燃气、有线电视、安全监控系统的建设费用须打入房价,不得另行收取,小区用高价临电临水,超额部分费用由开发商支付等。
楼市存在多种价格违法行为
省物价局市场监管处处长庄振锡表示,1997年,省物价局出台了《规则》,但近年来随着住房需求大大增加,房价上涨,在新建商品房交易过程中也出现了许多不规范甚至是欺诈、恶意炒作、哄抬房价的行为,扰乱了房地产市场价格秩序,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庄振锡指出,目前房价的不良秩序体现在多方面,主要有:新建商品房没有按规定明码标价,导致信息不对称;开发商在房价外另行收取水电、燃气、通讯、有线电视等建设费用,变相提高房价;开发商替业主代收代付或预收项目及费用比较混乱;有的开发商在还没有商品房用水、用电手续之前就交付使用,使消费者购房后长期使用临水、临电,并由此引发用水、用电价格纠纷;有的楼盘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就以内部认购、登记名义预收诚意金等;以赠送或减免物业服务费为名推销商品房,在消费者购房后又不切实兑现销售时的各项承诺,引发价费纠纷;通过各种不正当手段或捏造虚假信息,就地起价哄抬价格。
未获预售许可证禁收诚意金
据悉,新《规则》(修订征求意见稿)针对当前商品房交易过程中存在的诸多问题,重在规范实行市场调节的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更加明确开发商在商品房交易、产权转移过程及售后服务等方面的价格行为责任和义务。《规则》增加了经营者不得串通或哄抬价格的禁止性条款,明确规定开发商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不得向购房者收取诚意金;严禁开发商通过各种不正当手段或捏造虚假信息,就地起价,哄抬价格;增加了对经营者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规定的处罚条款。对于违规企业,将按照《价格法》处理,处以没收违法所得、视情节处以最高至30万元的罚款,甚至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市民今日起可上网发表意见
省物价局表示,已经征求了省直有关单位和各地物价部门的意见,并在日前召开了省、市房地产相关管理部门和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座谈会,从今天起,新《规则》向社会公布征询意见。市民可上“广东价格信息网”(网址:http//www.gdpi.gov.cn)参与讨论发表意见,或来信发表意见,来信寄:广东省物价局市场监管处,邮政编码510031。
新规三大重点解读
1.供气、通讯、电视建设费不得另收
规定:新《规则》重申和进一步明确商品房销售价格构成,与商品房配套建设的各项生活必需基础设施,包括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安全监控系统等建设费用全部计入商品房的建设成本之中,不得在房价外另行收取。
解读:省物价局市场监管处负责人表示,商品房销售价格应由建设成本、管理费用、利息、税金和利润等构成。像可视对讲门铃,很多小区都要收1000多元安装费,3000-3500元的燃气初装费,这些都需要一并打入房价,不能让业主买了房子再另外出这些建设费。不过,该负责人强调,管道燃气初装费是否合法合理又是另一范畴,物价部门正在对其进行研究。
2.开售前房价及物管费须标价
规定:经营者应当在取得商品房预售(或现售)许可证之后、商品房公开销售24小时之前,在交易场所醒目位置对纳入当期交易的所有商品房做好明码标价,标价内容包括:商品房销售价格及具体状况,包括每个在售单元的坐落位置、朝向、楼层、结构类型、销售面积(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公共分摊建筑面积、总售价、单位建筑面积售价、付款方式及优惠折扣等。除此之外,代收代付项目和收费标准以及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也必须一并公示。商品房交易的明码标价表(书、牌),由当地物价部门监制。
解读:物价部门表示,目前不少楼盘小区在销售前,并未公布其具体价格,而给消费者的价目表,有时也并非真实价格表,信息严重不对称,对于楼盘的均价、同小区其它楼层房子的价格并不了解,容易被误导蒙骗。如果规定楼盘必须使用物价部门监制的明码标价表,可减少消费者受骗、盲目跟风的现象。
3.临水临电超额部分开发商埋单
规定:新建商品房交付使用,必须执行政府规定的用水、用电价格,凡属临水、临电的,高于政府定价的差额部分,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负担。
解读:按照规定,在业主收楼入住之前,小区用电应转为正式的生活用电,但是由于转换一般需要几百万元到上千万元,所以若发展商资金不足或为节省资金,就会对临电问题能拖则拖。临水、临电不仅让业主的生活受到影响,业主由于只能用工业水电,每月还要交纳比民用水电高的水电费,增加额外负担。《规则》使得未解决临水临电的责任负担,全落到开发商头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