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11月25日电 《决定》提出,到2020年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之一,是形成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合理是指收入分配结构,有序是指收入分配秩序。根据这个目标要求,《决定》在提出完善收入分配制度的同时,还提出了规范分配秩序的任务。如何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使收入分配秩序得到规范,是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问题,也是维护社会公平的重要环节。
从各方面分析看,分配秩序混乱具体表现为:国有企业分配秩序不规范,对企业工资总额、经营者收入水平和职务消费缺乏有效约束机制,工资外收入渠道多,有些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化公为私的现象仍然存在;垄断行业凭借行政垄断地位和准入管制,既享受国家政策扶持,又垄断市场,获取了高额垄断收益,并通过各种形式化为本行业的高工资和高福利;公务员工资制度外的各种津贴补助名目繁多,标准不规范;事业单位改革滞后,很多事业单位既享受行政机关的福利,又享受企业化管理的创收机制,收入分配随意性也比较大;一些企业不执行国家最低工资标准,随意压低、克扣、拖欠工人工资;个人所得税对收入差距的调节存在制度缺陷,一些中低收入的工薪阶层个人所得税能按时扣缴,而一些不靠工薪的高收入者往往存在征管漏洞;一些非法收入,如以企业改制为名将国有资产化公为私、偷税漏税、以权谋私、贪污受贿、走私贩私、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等现象时有发生。
造成收入分配秩序混乱的原因主要是,在加快经济发展的同时,一些领域特别是垄断行业的改革滞后,国有企业收入分配的约束机制没建起来,制度缺失导致收入分配的无序和监管不力;政府对企业收入分配缺乏有效的宏观指导和监督,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不完善;调节收入的税制不完善,面对社会上财产累积与占有上的日益扩大差距,财产税制建设滞后,调节无手段;调节收入分配的基础建设滞后,金融和财产实名制及其监测体系不健全,个人收入信息难以掌握,监管缺乏依据。
针对分配领域秩序混乱的现象和原因,《决定》提出了规范收入分配秩序的方向和途径:
——一是规范垄断行业分配秩序。一方面,要通过加快垄断行业改革,打破垄断,放宽准入领域,引入竞争。对于已经初步拆分、引入竞争的电力、电信、石油、民航部门要引入新的竞争,并完善改革措施,特别是完善个人收入分配的约束和规范。对还没有进行实质性改革的铁道、金融、公用事业等,要加快改革步伐,积极推进政企、政资、政事分开。另一方面,要在制度上采取措施,调整国家和企业的分配关系,尽快建立健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使国家作为国有资本所有者在垄断企业的权益得到保障,包括国有资本应当分享的利润及其使用。垄断行业尤其要严格实行工资总额控制制度,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企业职工收入分配的监督。
——二是规范其他企业分配秩序。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的工资主要应由市场和企业自己根据效益情况决定。但是为了维护职工的基本权益,政府还应结合经济发展情况、物价水平和劳动力市场供求状况,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不同行业的工资提出参考标准,发挥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价位、行业人工成本信息对工资水平的引导作用,使职工工资水平能随经济发展不断提高。同时,对国有企业要加快健全个人收入分配的约束机制,确立经营管理者与职工收入的合理比例。
——三是完善和规范公务员工资制度、津贴制度。要健全国家统一的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公务员工资制度,特别要规范各地、各部门公务员的津贴标准和种类,逐步使在不同地区、不同部门工作的同一职务、同一级别的公务员工资大体相当。对边远地区、艰苦地区工作的公务员要通过提高津贴标准、扩大实施范围给以补偿,扭转工资的逆向调节问题。
——四是规范事业单位收入分配秩序。首先要加快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对有法律法规授权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对国家举办的从事公益活动的非盈利性事业单位应参照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对盈利性的事业单位转为企业化管理,实行企业工资管理制度。
——五是加强对个人收入的监测。要加快建设个人收入信息系统和个人支付结算体系。推进居民固定账号信用卡或支票结算制度,推动交易电子化,减少现金交易。完善银行对个人收支的结算系统,为提高个人所得税征管水平奠定基础。
——六是运用税收等多种手段加强对收入分配的调节。要完善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加强税收征管。要建立财产类税收制度,以更好地理顺分配关系。对于通过侵吞公有财产、偷税漏税、走私受贿、权钱交易、制售假冒伪劣等非法行为获得的收入,要坚决取缔和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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