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南昌11月28日电 江西省出版集团公司原董事长许志锐利用职务之便,伙同其妻、情妇和妻弟收受贿赂224万余元一案日前终审宣判,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许志锐有期徒刑14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0万元人民币上缴国库;对其妻赵赣华维持原判。
经法院审理查明,1997年至2005年11月,许志锐利用其在江西省新闻出版局、江西省出版集团公司、江西省出版总社担任副局长、党委书记、副总经理、副董事长、董事长、总经理、副社长、社长的职务之便,单独或伙同其妻赵赣华、其情妇孙雪红非法收受贿赂172.1万元人民币、58200美元、1500欧元、4万港币,上述款项共折合人民币224.04万元,并分别在购买设备、人事安排、工程建设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
此外,赵赣华除伙同其夫许志锐共同受贿70万元人民币外,还于2001年至2005年期间单独利用其担任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处副处长,分管发票工作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回扣、“好处费”共计53.3万元人民币。案发后,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扣押许志锐、赵赣华夫妻赃款人民币370万元。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许志锐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0万元;以受贿罪判处赵赣华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万元。一审宣判后,许志锐、赵赣华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江西省高院经审理认为,鉴于许志锐有自首情节,且在归案后认罪态度好,退缴全部赃款,终审以受贿罪判处许志锐有期徒刑14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0万元人民币上缴国库;对赵赣华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