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日,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关于修改《辽宁省奖励和保护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的决定。“赴汤蹈火”救灾救人行为被正式列入“见义勇为范围”,对见义勇为人员的表彰最低不低于1万元。
勇斗歹徒、抢险救灾都是见义勇为
条例修改的最大亮点是扩大了见义勇为行为的范围,把在抢险、救灾、救人也纳入了见义勇为的范围。
同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斗争;同正在实施的侵犯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斗争;协助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机关追捕、制服或抓获通缉的罪犯、犯罪嫌疑人;在抢险、救灾、救人活动中表现突出,上述行为都可以确定为“见义勇为”。
见义勇为最少奖励1万元
修改后的条例明确了对见义勇为人员奖励的标准。县级表彰的见义勇为人员颁发不低于1万元的资金,其中,牺牲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增发不低于10万元的资金;市表彰的,颁发不低于3万元的资金,其中,牺牲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增发不低于15万元的资金;省表彰的见义勇为人员,颁发不低于5万元的资金,对牺牲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增发不低于20万元的资金。具体奖励条件、办法和奖励金额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没工作的英雄格外照顾
辽宁省过去的“见义勇为条例”,对没有工作单位的和伤残的见义勇为人员没有抚恤的规定。这次修改,弥补了这一缺憾。
享受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的见义勇为人员家庭,其见义勇为奖金和抚恤金不计入家庭收入。见义勇为人员和牺牲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见义勇为人员的配偶、子女、父母,在同等条件下,享有就业、住房、入学、入伍、土地承包等优先权。
《辽宁省奖励和保护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人员条例》根据本决定作出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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