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化工程建设公司建设部原副部长杨瑞民,在担任副部长之前利用职务便利受贿5万。近日,市二中院终审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
杨瑞民在中石化担任工程部重点项目二处副处长(后担任该公司建设部副部长)期间,协助处长负责重大工程项目管理等工作。1997年底,浙江省温州豪大花岗岩集团有限公司想要承接洛阳石化总厂的花岗岩铺设工程,为此,该公司的业务员翁某到杨瑞民的家中,将8000元钱送给杨瑞民,杨瑞民为翁某联系并介绍了洛阳石化总厂的相关负责人。后翁某所在的单位参与了上述工程的招标工作,并于1998年11月底中标。1999年4月间,杨瑞民收受了在洛阳石化总厂施工的工程负责人给予的5万元。
中国石化国际事业有限公司设备物资处副经理耿立清向客户索贿88万,日前被朝阳法院以公司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
耿立清原是中国石化国际事业有限公司的设备物资处副经理。2002年下半年至2004年9月,耿立清先后10多次向客户单位索取或非法收受客户单位钱款共88万余元。事发后,耿立清主动交代了收钱的事实,并退赔了57.9万元。
法院查明,耿立清所在的中国石化国际事业有限公司,改制后是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是非国有独资公司。耿立清的身份是公司工作人员。法院认为,耿立清已构成公司人员受贿罪,但鉴于他有自首情节且退赔了部分赃款,因而对他从轻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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