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日,国家发改委发布的《高中教育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征求意见稿)透露出这样一个信息:当地教育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按照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确定。
这个征求意见稿还称,同一地区,高中老师收入最高的不得超过当地教育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的1.2倍;同类学校教职工人均工资原则上按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教育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确定。
近一时期,国家发改委为监控各行业的价格水平,陆续在出租车、物业、城市供水等行业出台了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征求意见稿,希望能够防止不应该由老百姓承担的成本转嫁给老百姓。
这个征求意见稿提出,高中教育培养成本应该由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构成,并规定10类费用不得纳入高中教育培养成本——学校非持续、非正常活动造成的不合理费用;学校附属独立核算经济实体的支出;学校购置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的借款利息;固定资产盘亏、报废、毁损、闲置和出售的净损失;滞纳金、违约金、罚款和公益性捐赠;超标排污缴纳的排污费;对外投资等支出;学校购置明显超出学生培养正常需要的固定资产的折旧及其他不合理支出;向行政主管部门上交的费用、向出资人支付的利润分成以及对附属单位的补助支出等;其他与学生培养无关的费用以及虽与学生培养有关、但有专项资金来源予以补偿的费用。
国家发改委要求各地物价部门和教育部门在2007年1月10日前将对《高中教育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修改意见提交给该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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