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律师的抗争
刘秀珍,今年70岁,当过兵,做过机关干部,1979年到1991年期间,在石家庄市总工会工作。1991年退休后,她干起了专门为职工代理劳动诉讼的工作,被人称为“工人律师”。在周围人眼里,这个本该颐养天年的老人,有着一身正气和“闲不住”的性格。1997年11月,一个叫苑建恒的普通工人出现在她的面前,也为她此后坎坷的律师生涯埋下了伏笔。
当时,鸣鹿公司安排苑建恒春节加班,性格耿直的老苑随后要求补发加班工资,甚至做好了“不在这里干了”的准备。不料,这一要求惹怒了吴砚田,在解除苑建恒劳动合同的同时,也要苑“退回住房”。刘秀珍代理了苑建恒的诉讼,石家庄市新华区法院也认为房子问题不属劳动争议处理范围,判定苑建恒胜诉。
很快,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推翻了这一判决,苑建恒被赶出家门。看到一名工人因为主张自己的劳动权利而落到了无家可归的地步,刘秀珍心里不是滋味。
此后,署名“九届全国人大代表吴砚田”的告状信,出现在各级司法部门,要求对律师刘秀珍“进行处理”。河北鸣鹿服装集团公司的职工告诉刘秀珍“要注意自己的人身安全”。此时,刘秀珍也发现自己任职的律师事务所出现了“异常情况”,她不得不离开这家律师事务所,转到离家较远的另外一家律师事务所。危急时刻,她给中共石家庄市委、市政府、总工会、司法局写信,要求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
2000年12月31日,新的一年即将来临的时候,刘秀珍刺破了自己的手指,蘸着自己的鲜血给最高人民法院写了一封“血书”,替苑建恒申诉。由于不断听到吴砚田要“教训”自己的消息,2001年4月,刘秀珍干脆给吴砚田写了一封信,摘录了《宪法》、《劳动法》相关条文。她坚持认为“厂子再大,也没有国家的法律大;工人再小,也受国家法律的保护”。
事实上,刘秀珍站到了与吴砚田斗争的第一线,此后,她的处境更艰难了。
2001年4月16日,吴砚田以河北鸣鹿服装集团公司名义致函石家庄市人大常委会,请求“依法约束、监管个别律师非法行为”。函中要求该市人大常委会“约束管束”刘秀珍。随后,石家庄市人大常委会将函件转给该市司法局,这是一个主管律师行业的政府部门,他们按照“投诉”进行了调查,认为刘秀珍“完全是一种正常的律师业务活动”,因此,没有对刘秀珍进行处理。
2002年5月9日,一封写给河北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河北省律师协会的信,要求对刘秀珍“进行严肃处理”,否则“将是社会不稳定的隐患”。署名:九届全国人大代表吴砚田。随后,刘秀珍得知,河北省有关部门放出话来:“一定要找到刘秀珍的问题”。
此后,刘秀珍接到了《河北省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处分决定书》(冀律协处字“2002”第一号),认定刘秀珍在代理河北鸣鹿服装集团公司职工劳动诉讼案件中,在法庭陈述时提到了“黄世仁”、“杨白劳”,是“在执业中使用污辱性语言,与律师应珍视和维护执业声誉基本准则相悖”,因此,该会作出决定,给予刘秀珍“训诫处分”。随即,有关官员对刘秀珍进行了“态度十分严厉”的谈话。为此,2003年第2期《河北律师工作简报》也批评了刘秀珍。
这年,河北省司法厅律管处在年检注册时,收缴了刘秀珍的律师执业证书。此后两年间,刘秀珍被剥夺了律师资格。她再次代表职工出现在法庭上,只能以“市总工会退休干部”名义。刘秀珍在给有关部门的说明中表示:“我今年已进入古稀之年,是一名执业22年的老年律师,执业以来,十分重视律师的声誉、诚信,牢记党的宗旨,全心全意为弱势群体服务,主要是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她坚信“志为弱者讨公道,誓与腐败斗到底”的选择没有错。
2005年5月15日,刘秀珍终于领到了失去两年之久的《律师执业证书》,不禁百感交集。“我对法律的态度是,健康虽可贵,生命价更高,若为正义故,两者皆可抛。”刘秀珍以此勉励自己。
面对吴砚田和他编织的权力网,一个以维护社会正义为己任的律师尚且如此,对于一些维护自身权利的普通工人而言,处境就更加艰难了。
一个被“双规”的女工
焦艳霞,34岁,1990年参加工作,一直对这家企业“有着深厚的感情”。后来,她被派往河北鸣鹿服装集团公司成都办事处工作。2001年的一场变故彻底改变了她的生活。
她回忆说,2001年9月29日早晨,公司两位工作人员来到她的住处,说:“你完成任务不好,领导让你和我们一起回去。”随后,3个人从成都双流机场坐飞机到北京,再转乘公交车回到了石家庄。
下车后,公司党委副书记兼工会主席刘广振将她的手机收走,宣布她经手的一批货“丢了”,要她把情况“说清楚,写出来”。当晚,就派两个人看着她。焦艳霞没想到,从这时起,她失去人身自由长达42天。以后的日子里,公司派了5名女工每天24小时轮流看着她。上厕所、吃饭、睡觉都有人监视,不允许向外打电话。
焦艳霞回忆,最初半个月,是每天写“丢失经过”,逼迫她承认“货丢失责任在我”、“我自愿赔偿”。后来,她才知道,在自己失去自由期间,她的爱人于建波受到“株连”,也被公司关押了19天。
被关押42天之后,公司突然有人告诉她:“厂里对你不错,现在天气也冷了,你身体也不好,回家去吧。”
就这样,她“不明不白地恢复了自由”。
此后,她多次到公司,但门卫已经不再准许她进门。随后,她开始向司法机关反映自己被限制自由的情况,此前,公司已经先行一步,向司法机关控告她“丢失服装”,要求她“赔偿损失”。
2005年年底,她接到了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通知,公司控告她丢失服装一案“不予立案”。这个结论已经表明了她的无辜和清白。
她控告公司“非法拘禁”一案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立案侦查,并被公安部进行督办,焦艳霞的遭遇受到了重视。为此,石家庄市新华区政法委召开了有区人大、区检察院、区法院、区公安分局负责人参与的听证会。但由于涉及吴砚田及其所属企业,最终没有了下文。
记者曾当面询问当事人刘广振,刘承认限制了焦艳霞的人身自由,但是经过了当时河北鸣鹿服装集团公司的主管部门——原石家庄市经委纪委的同意。记者在石家庄市纪委采访时得知,根据管辖权限,所谓的石家庄市经委纪委,没有权力批准“双规”,所谓“双规”(规定时间,规定地点)是针对党政干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一种纪律检查手段,只有中央、省、市级以上纪委才有权批准,具有集体企业工人身份的焦艳霞被“双规”,石家庄市纪委及上级纪委毫不知情。
知情人透露,所谓石家庄市经委纪委的批准,是在焦艳霞不断上告,要求追究刘广振等人法律责任之后,有人刻意“补上”的“挡箭牌”。虽然此举违反党纪国法,但直到今天,也没有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个老工人的期盼
苑建恒,56岁,1968年参加工作,在这家企业工作了30年。1997年11月,他认识了“工人律师”刘秀珍,得知了按照《劳动法》规定,企业不能克扣工人工资、加班要发给劳动报酬等法律知识。1997年12月25日,他到石家庄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企业支付自己被克扣的工资和加班费,解除劳动合同等等。没想到,此举得罪了吴砚田,苑建恒后来回忆说“自己捅了马蜂窝”。
此后,这一劳动争议进入了诉讼阶段,在新华区法院一审支持苑建恒的请求之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让苑建恒将住房“退还”。1999年11月7日,正在北京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的苑建恒没有料到,家里的家具、财物被清理一空,拉到了河北鸣鹿服装集团公司的车库里,一夜之间,自己失去了居住了15年的住房。
苑建恒的遭遇引起了最高人民法院的重视,最高院致函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要求核查。2001年2月28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原判决适用法律不当”,裁定“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在此前后,吴砚田不止一次以“全国人大代表”名义致函有关部门,施加影响。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再审,维持原判。
斗转星移,匆匆数年,一直奔波、申诉的苑建恒被确诊罹患癌症,他期待在生命的最后时光里,能有一个新的说法。
4年多时间里,记者多次前往石家庄调查,见到了许多被鸣鹿公司克扣工资、罚款、扣档案的职工,他们焦灼的表情给记者留下了深刻印象。
最近,有人致信有关部门,要求“彻查吴砚田的问题”,“不枉不纵,法律面前人人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