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2007年度车辆公路规费于日前开始征收。广州市公路规费征稽处有关负责人11日表示,今年统缴优惠时间比往年足足延长三个月。也就是说,截止到明年4月10日,一次性缴纳2007年全年规费的车主都可以缴费,仍按十个月计征。(《信息时报》12月12日)
在商业意识强烈的时代,从衣服打折、机票打折到看病打折,都已经是司空见惯的事情。既然打折无处不在,并且利于买卖双方,又有何不可?这正是广州市有关部门的逻辑,也由此而有了缴纳养路费可以打折优惠的举措。当然,这一措施可以减轻百姓的负担,也有利于养路费的缴纳。不过,公路规费的打折,却让人感觉是政府部门与公众做生意。
前一段时间,有公民曾就养路费征收涉嫌违反《交通法》而上书人大,一时间舆情对养路费征收之合法性大加鞭挞。综观前一段时间的争论,大家似乎遗漏了一个关键所在,即这笔钱在性质上的“税、费”之别。很显然,如果以燃油附加税代替了养路费,那么这笔钱就是国家税收的一部分,其收支就应该走税务和国家财政。而养路费则属于行政性收费,这笔钱会落到地方政府和地方财政手中。由此可以看到,如果进行费税改革,对老百姓来说可能会减轻负担,中央财政也会从中获益,而地方政府和交通部门则是利益受损者。这个现实利益格局,正是养路费继续存在的基础。
由此也可以看到,地方政府对养路费的支配性地位,也使他们在养路费征收的过程中,可以根据其财政状况和收缴的实情,决定是否在征收过程中给予公众一定的折扣或优惠。
但是,如果养路费可以打折是合理的,那么其他行政性收费,为什么就不打折呢?这就开启了公众对政府收费项目打折的想象空间。按照这样的逻辑,那可能会出现养路费和其他收费项目捆绑缴纳打折,甚至所有的行政性收费项目集体“打包”、实行“套票”优惠等等。这样,某些“乱收费”就演变成了“乱打折”。这个“生意经”一路念下去,不知会出现什么荒唐的事。
由此可见,政府和公众唱起了打折的生意经不是什么好事,这属于自身定位的“官商不分”,更代表了一种危险的以行政权力为凭借的牟利倾向。政府趋利化的后果,必然会导致其提供公共服务职能的萎缩,及公共产品数量和质量的下降,乃至跟不上社会和公众不断增长的需求。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固然有体制性的问题,但是,我们也不能完全排除,有些陈旧的执政思维,已经沉淀或固化到了不少官员的意识深处,以至于当他们出台一些所谓的“惠民”政策时,压根儿就不会想到,这究竟会导致多么严重的后果。(于德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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