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检察日报》发表评论,题为《养路费:最近六年都是违法征收》。
评论说,最近,郑州市交通规费征稽处对欠缴养路费车主征收“天价滞纳金”一事,受到普遍批评。但这些批评并没有说到要害,事实上,不仅加收天价滞纳金没有法律依据,就连征收养路费本身,也是一种违法行为。
评论指出,《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是交通部、国家计划委员会等部门于1991年10月15日联合发布并于1992年1月1日起实施的。这也是目前公路管理部门对部分车主征收公路养路费的依据。《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制定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国务院1987年10月13日发布、1988年1月1日起实施)。也就是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乃是《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的上位法。但是,在目前的法律体系内,《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关于征收养路费的规定,甚至于整个《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可以说都缺乏法律依据,甚至可以说是完全违法的。
评论说,1998年1月1日起实施,并于1999年和2004年两次进行修正的《公路法》,位阶无疑高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公路法》本身就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的基础上制定的,《公路法》实施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与《公路法》不相适应的内容自然失效。虽然《公路法》通过时有关于对车主征收养路费及对欠缴养路费车主加收滞纳金的规定,但根据1999年10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决定》修正后的《公路法》,已经取消了对车主征收养路费的规定,并将其修改为由“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修正后的《公路法》一经通过立即生效。也就是说,根据法律,从1999年10月31日起,车主已无需缴纳公路养路费,公路部门也不应再向车主征收公路养路费及滞纳金。然而,直到今天,公路管理部门还在根据早已失去合法性根据的《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向车主征收养路费,并对欠缴者加收滞纳金,真让人有一种不知“今夕是何年”的感。
评论说,公路养路费的征收对公路管理部门及其他主管部门来说,无疑具有巨大的利益。停征公路养路费而由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无疑是对公路管理部门及其他主管部门的权力和利益的剥夺。于是,我们就看到了有关部门对早已不合法的养路费征收这一陈规的极力维护,以及对“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这一法律规定的消极对抗。(来源:天府早报/中国经济网)
山西对使用高比例甲醇的汽车继续免收养路费
记者从山西省交通厅获悉,为提倡使用环保燃料,山西省把使用高比例甲醇的汽车免收养路费的政策延续到2010年。
上海中心城区和浦东车主可足不出户缴纳养路费
记者从上海市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公室获悉,8月起,上海车主缴纳养路费可以足不出户。上海将进一步扩大“邮政快递代理缴费”业务范围,上海中心城区和浦东地区的车主可以在家完成养路费缴费手续。
北京将对欠缴养路费车辆加大处罚力度重者扣车
记者从北京市路政局养路费征稽处了解到,征稽处将对个人欠费的车辆加大处罚力度,情节严重的,将被处以“扣车”的处罚。
近日,北京市路政局公布了第四期养路费催缴公告。在催缴名单中记者发现,和以往公司用车为“欠费大户”的情况不同,这次名单中一半以上欠缴养路费的都是私家车。对此,征稽处负责人表示,将适当转移工作重心,进一步对这些欠费私家车加大惩罚力度,对欠费数额巨大的车辆将当场扣押,车主要在补缴养路费、滞纳金和罚款之后,凭缴费证明才能将车领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