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加强执法震慑商家
青少年法律援助协会主任佟丽华告诉记者,禁酒令的出台在防止未成年人接触酒类上是一个积极的推进。但在落实上出现了问题,主要存在两方面原因。其一,社会对法律的认知度不够,需要在学校里、媒体上增大宣传力度,形成全社会的监督。其二,在落实上,相关部门需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监督电话。接到举报立即进行查处,这种强有力的执法行为,能够给商家一种震慑,让他们自我约束,遵守法律。
另有法律学者表示,应尽快出台实施细则,不仅可以明确对商家行为的规范,而且在执法部门监察时,也能够更有力。
链接·法规
不向未成年人
售酒令早就颁布
1999年11月,我国颁布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明确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吸烟、酗酒,任何经营场所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
2006年1月1日,国家商务部出台的《酒类流通管理办法》规定:“酒类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并应当在经营场所明确禁售标志。对违反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
2006年12月8日,北京市商务局会同市工商局举办“不向未成年人售酒”标志牌揭牌暨发放仪式。市商务局巡视员李顺利要求酒类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酒类商品,同时,必须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设立“不向未成年人售酒”标志。
目前,北京市已制作了首批10万个“不向未成年人售酒”标志牌,开始向从事酒类经营的商场、超市、酒类专营店、便利店、食杂店等零售网点发放,全市所有的酒类经营网点都要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售酒”标志。酒类经营者违反不向未成年人售酒规定的,相关主管部门将依据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2005]第25号令)对其予以警告,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2000元以下的罚款。酒类经营者发现购买者未成年,可拒绝向其销售酒类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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