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呼和浩特12月21日电 内蒙古自治区准格尔旗人民法院日前对鄂托克旗荣盛煤矿“3·13”特大矿难的4名相关责任人作出一审判决,4人分别被判有期徒刑1至2年不等。
其中,鄂托克旗煤炭局地方煤矿安全检查站站长王文兵、副站长赵贵斌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安检员陈利荣、呼润涛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今年2月,鄂托克旗煤炭局地方煤矿安全检查站在对荣盛煤矿技改进行验收过程中,发现矿井下存在多处安全隐患,并下达了限期整改的书面意见通知,但煤矿负责人无视安全隐患。3月13日凌晨3时许,该矿在组织越界盗采作业时发生瓦斯爆炸事故,造成21人死亡、13人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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