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于现有小额贷款组织——可在所在区域开办各类银行业务
小额信贷组织不得对公众吸收存款,也不得向金融机构通过融资形式获取资金,其不属于银监会的监管范围。新型农村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按照商业可持续发展原则设立的,是在农村地区形成投资多元、种类多样、覆盖全面、治理灵活、服务高效的银行业金融服务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业务品种较为丰富,可以为农村地区提供更有效的服务。
农村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所在区域开展业务。原则上,信用合作组织应将其资金全部用于社员,确有资金富余的,可存放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购买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其他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当地吸收的资金应尽可能多地用于当地,对确已满足当地农村资金需求的,其富余资金可用于购买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金融债券。对新设立的信用合作组织,只要其管理规范,诚实守信,运行良好,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根据其实际需要予以融资支持。
在成本可算、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村镇银行经行政许可可以开办各类银行业务;信用合作组织在成员内部主要开办存款、贷款等业务,不得在成员以外吸收存款;贷款子公司只开办贷款业务,不能吸收存款。鼓励并扶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办符合当地客户合理需求的金融创新产品和服务。
坚持“宽准入、严监管”原则——审慎经营监管指标和商业银行标准一致
银监会对新设农村银行业金融机构,坚持“宽准入、严监管”的原则,实施审慎监管。对业务发展严格监管,对机构风险及时处理,使农村银行业金融机构稳健经营,保证发展的可持续性。
各审慎经营的监管指标和商业银行标准一致,村镇银行不得为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贷款。根据农村地区新设银行业法人机构的资本充足状况及资产质量状况,适时采取差别监管措施,对资本充足率低于8%的,将采取限期提高资本充足率,限制开办部分业务,限期重组,直至采取接管、撤销或破产等措施。
调整董(理)事、高级管理人员准入资格。取消在农村地区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查的行政许可事项,改为参加从业资格考试合格后即可上岗。
实行简洁、灵活的公司治理。新设立或重组的村镇银行,可只设董事会,并由董事会行使对高级管理层的监督职能。董事会可不设或少设专门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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