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12月27日电 台湾《联合报》今日社论说,“国务机要费”弊案审理时,律师团一再声言“机密部分无法阅卷,难以辩护”,公诉检察官张熙怀遂向法院请求保全证据。法院虽不准采取保全措施,但裁定命台湾“总统府”应于今日中午以前提出本案所涉及的“秘密外交”相关资料,如此一来,竟使“总统府”因而陷于同意与否的两难窘境。
社论说,律师团作茧自缚,民进党为期解困,转而“抹红”张检察官,谓“总统府”若交付资料会“泄密”云云。如此粗暴的人身攻击,固不值一哂;但有些人欲借机煽动对立情绪,使审判失焦,故不妨将此一争点的来龙去脉略作分析,以辨明是非。
社论指出,本案侦查中,陈水扁即以“机密外交”自辩。陈瑞仁检察官调查后,就所谓“机密外交”分别认定:“甲君”领取工作费等情节乃“纯属虚构”;其它“秘密外交”工作纵属事实,亦与陈水扁及吴淑珍以假发票请领“国务机要费”无关;而陈水扁及家人又有诸多生活开支,以发票报销“国务机要费”,陈检察官遂认定陈水扁及吴淑珍为贪污共犯。
全案起诉后,如侦查检察官未将“总统府”宣称为“机密”的资料扣案,当然不会出现在卷证中。如今,律师团主张无法阅览秘密部分,致难以辩护;考其逻辑,不外主张“国务机要费皆与秘密外交有关,甲君部分亦为真正的秘密外交”,以反驳陈瑞仁的起诉认定。倘若辩护策略如此,就必须以“国务机要费确实用于各项秘密外交,甲君秘密外交确有其事”为前提;否则,“总统府”的资料一旦提出,却经法院审判为完全不是那回事,则将益发证明了陈水扁和吴淑珍的贪污犯行,这种辩护策略就不免等于搬石头砸自己的脚。
由于律师团就此争吵不休,公诉检察官遂反客为主,主动提出保全证据的要求;换言之,公诉检察官正是和律师团赌上了“总统府”所谓“秘密外交”说究竟是真是假,以及究竟和“国务机要费”有没有关系。
社论接着说,“国务机要费”案全案已进入审判程序,所以相关事项必须由法院决定;法院最后的决定是认为,如果“秘密外交”为真,则这种资料对被告吴淑珍有利,“总统府”根本没有湮灭的动机,故无保全的必要;但既然律师团提出争执,检察官也要求保全,法院乃裁定限期命“总统府”自行交出。
问题是,“秘密外交”是真是假,陈水扁心知肚明;如今,律师团的策略和检察官的反击,使法院作出了限期提出的裁定,也使“总统府”陷于两难。
如果“总统府”拒绝提出,除了须符合台湾“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说明拒绝的理由外;还要顾虑两点:第一,“总统府”既然拒绝提出,律师团自难再以此干扰审判程序;第二,陈水扁和吴淑珍都是本案的当事人,拒绝提出“对自己有利的资料”,尤其部分资料如“台湾礼敬团”活动根本是公开资料,对外恐难以解释。相对而言,陈水扁夫妇既是本案的共同正犯,“总统府”又如何可以拒不交出相关证卷?
反之,如“总统府”同意提出,则须准备接受检辩双方的攻防,以及法院的审断。倘若“秘密外交”之说因此破功,甚至非仅陈瑞仁认定纯属虚构的部分,其它陈瑞仁接受的部分若也查明并非事实,则陈水扁夫妇将受到更大的伤害。
至于资料提出后,法院如何保密,完全不是问题。例如,阅卷加以管制,开庭视需要不予公开,而相关接触资料人员均有纪录可查,遇有泄密就极易追究责任;只要法院下令采行管制保密措施即可。因此,民进党对公诉检察官的人身攻击,只是政治语言而已,于法于理均不能阻挡法院的命令。
社论最后说,“国务机要费”弊案的审理,受到律师团在庭内和民进党在庭外分进合击,以各种理由拖延或杯葛程序进行,法院的任务相当艰巨。不过,就“秘密外交”这一争点而言,恐怕律师团的演出已弄巧成拙;如今法院顺应检辩两造的主张而要求命“总统府”提出资料,台湾人民皆拭目以待“总统府”如何应付,以及究竟将提出什么样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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