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施行《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和《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两个规范性文件。这是最高人民法院落实“规范执行行为,促进执行公正”专项整改的重要举措,也是执行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的具体措施。
为进一步体现司法公开的原则,《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中要求,人民法院应当通过通知、公告或者法院网络、新闻媒体等方式,依法公开案件执行各个环节和有关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执行案件的立案标准和启动程序,执行费用的收费标准和根据以及执行减、缓、免交执行费的基本条件和程序。人民法院对案外人异议、不予执行的申请以及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等重大执行事项,一般应当通过公开听证进行审查。在选定评估机构和拍卖机构时,人民法院应当采取公开的方式,依法公开进行拍卖、变卖。此外,为保护当事人的知情权,规定明确了申请执行人有权了解案件执行进展情况。
为彻底解决部分案件久执不决问题,《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要求,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同时,对查证、核实和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调查被执行人收入、银行存款、有价证券、不动产、车辆、机器设备、知识产权、对外投资权益及收益、到期债权等资产状况,评估、拍卖机构的遴选,执行中涉及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需要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期限都作出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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