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07年元月1日起,《江西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正式全面施行。根据新规,今后江西省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将“平起平坐”:一方面可以自主确定招生的范围、标准和方式;另一方面,若有违规招生等情况,也将受到重罚直至被取消招生资格。
《江西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是在国家已经实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基础上制订并完善的,对江西民办教育的权利以及法律地位进行了明确认定。江西规定,民办学校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同等的招生权,可以自主确定招生的范围、标准和方式。民办高等学校的学历教育招生工作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纳入本省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计划管理;相关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其办学条件核定招生计划。同时,江西在对民办学校的扶持奖励上也突出了与公办学校同等对待的原则,对民办教育中的教师权益保障也有了明确规定。
在明确法律地位的同时,江西对民办学校违规的处罚也更为严厉。如:民办学校若出现超计划虚假招生、用回扣拉生源等行为,除限期改正外,还将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直至停止招生;对于擅自增加收费项目、跨学年预收费用的民办学校,除必须退还所收费用外,还将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甚至吊销办学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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