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五一”前,唐山游客解某等10人登机时,被前来服务的北京春秋旅行社委派人员殴打,随后,解某等将这家旅行社告上法庭。日前,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北京春秋旅行社被判赔偿游客9万多元。这家旅行社对此判决不服,已提起上诉。
法院审理查明,唐山市古冶区解某等10人经人介绍,于2006年4月19日在唐山市中国旅行社报名,参加海南五日游。唐山市中国旅行社收取每人费用4180元,后将10个人的旅游费用共计41800元交付北京春秋旅行社。2006年4月30日,北京春秋旅行社委派邱某等人在北京首都国际机场为解某等提供发放机票、办理登机牌等旅游服务。解某因登机牌姓氏拼音有误,与邱某交涉时,被邱某等人殴打,并滞留北京。邱某等人被北京首都国际机场公安分局行政拘留及罚款,经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法医检验鉴定所鉴定:游客解某等6人受轻微伤。
法院认为,因当事人一方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北京春秋旅行社委派邱某等人在为原告发放机票、办理登机牌等旅游服务过程中,将原告方殴打致伤,由此原告方产生的经济损失应由北京春秋旅行社承担,共计赔偿医疗费、误工费、鉴定费、保险费用、旅游费、滞留期间住宿费、餐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93075.5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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