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曹新明接受记者采访
就《版权代理:维权,还是“陷阱”?》一文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曹新明接受记者采访时直言:学者们的著作权受到转载网站的侵害,而他们本人并未意识到,还沾沾自喜,知识产权意识需要加强。
缺乏维权意识,著作权保护面临尴尬
记者:您认为我国目前知识产权领域的状况如何?
曹新明:目前我国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在逐步完善,人们的知识产权意识有了一定程度的提高。但总的来看,人们的权利意识还不够强,知识产权领域一些侵权现象仍大量存在,有的还比较严重。
记者:为什么会出现这种局面呢?
曹新明:原因是多方面的。前文涉及的著作权不特指的话,是指著作财产权。一些作者缺乏保护著作权的意识,例如对网络转载作品习以为常,甚至以为网络转载是在扩大作品的影响,而没有意识到被侵权了。更主要的在于,目前多数作者处于弱势,首要目标可能是发文章。一旦文章被随意删改、转载等,也不敢主张自己的权利,或没有意识去维权,或不知如何维权。
记者:就像前文所说的,很多作者还愿意文章被网站转载。
曹新明:道理很简单,现在很多单位评职称、晋级都要考核是否有论文发表,发在何种级别的刊物。而面对权威期刊僧多肉少的现实困境,许多作者认为能发表就不错了。有时作品被随意删改、转载、剽窃等,作者轻易不会站出来。
这是著作权保护目前面临的尴尬。我国知识产权保护走出尴尬局面,远非朝夕之功。
“版权”公司保护著作权的方向值得肯定
记者:如果作者都没有这个维权意识,那怎么谈著作权保护?
曹新明:是的。著作权维权的这种尴尬局面,客观上又会助长侵权者继续侵权。如果三面向公司依法经营,这种保护著作权的方向值得肯定。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网络作品版权同样受法律保护。
记者:关于网络作品版权保护,我国有什么可以依据的法规吗?
曹新明:去年7月份颁布施行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明确提出保护网络信息品的版权,对网站的责任、义务有相关规定。网站转载文章,可能当时著作权人没有注意到,追究其法律责任,或根本就不愿追究,但这并不意味随意转载是合法的。
根据规定,任何权利都必须正当使用,知识产权也不例外。当版权归属转移以后,作者已经不再是著作权所有人,其新“东家”(如版权代理公司)可能会出来维权。但如果转载信息用于教学科研等目的,属于正常使用,不构成侵权。
记者:可是,有人质疑该公司的动机是纯粹为牟取经济利益。
曹新明:就三面向公司而言,其诉讼动机和目的是否一致,经营手段是否恰当,那是另外一回事。但是,如果这家公司本着“平等自愿、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和作者签订版权转让合同,依法经营,其维权行为就受法律保护。
对一些签约作者的抱怨,从情感上可以理解,但从法理上则不值得支持。现在我们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不是过了,而是不够。这一纠纷很有代表性,其涉及范围之广,影响之深,值得我们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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