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少数用人单位在发放农民工工资时以菜票或实物充抵的现象,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表示,农民工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
从2006年10月起,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建设厅、公安厅、总工会4部门联合开展了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检查中发现,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发放仍不规范、不及时,严重侵害了农民工权益。对此,江西省劳动监察总队有关负责人指出,劳动法第50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同时,《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5条规定:“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