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2月31日和30日,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宫润伯、廉博伟两名罪犯分别在佳木斯和哈尔滨被执行死刑。
法院审理查明:1996年10月,宫润伯因犯奸淫幼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03年刑满释放。2005年3月至2006年2月期间,宫润伯先后将6名9岁至16岁的未成年人从路途或网吧骗至其所租房屋内,猥亵后予以杀害。其间,宫润伯还以同样方式猥亵5名12岁至13岁的儿童。2006年7月,佳木斯中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猥亵儿童罪判处宫润伯死刑。
2006年12月,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被告人宫润伯的上诉请求,维持佳木斯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猥亵儿童罪合并判处其死刑的一审判决。
法院审理查明:自1996年以来,廉博伟纠集丁玉卓、陶玉安、李刚、赵军、那敬安等十余人,由一般犯罪团伙逐渐演变成以廉博伟为组织、领导者,以丁玉卓、陶玉安、李刚等人为主要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在廉博伟、丁玉卓、陶玉安的组织、指使或者授意下,实施故意杀人犯罪、故意伤害犯罪、非法买卖枪支犯罪、放火犯罪、故意毁坏财物和寻衅滋事犯罪,并且在呼兰区域内肆意残害群众,以暴力手段抢夺他人已经承包的工程或经营项目,垄断和抢占部分经营市场,从中获取巨额利益,共进行各种违法犯罪活动20余起,成为称霸一方的黑恶势力,严重危害了当地经济和社会秩序。
2006年12月,黑龙江高院终审判决驳回廉博伟、陶玉安等5人的上诉请求,维持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等罪名判处主犯廉博伟死刑的一审判决。
鉴于上诉人丁玉卓在案件侦破、审理期间,能够及时主动供述所犯罪行并配合公安机关工作,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在押期间,其主动向公安机关检举他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犯罪,数额特别巨大,经查属实,构成立功;上诉人李刚、张树峰在案件审理期间,主动向公安机关检举他人重大毒品犯罪,经查属实,分别构成重大立功和立功,因此减轻或从轻处罚;上诉人姜晓军被一审法院认定犯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审法院认为姜晓军的行为不构成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依法宣告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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