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呼和浩特1月5日电 记者从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包头职业技术学院的5名财务人员因贪污、挪用账外账储蓄的学费获刑。
涉案人员张瑞华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李新华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闫琳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常喜梅犯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李英莲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
经法院查明认定,2004年1月6日,原包头职业技术学院财务处处长张瑞华与原包头职业技术学院财务处会计李新华商量决定私分账外账储蓄的学费,由李新华同被告人原包头职业技术学院财务处出纳员闫琳到包头商业银行从储蓄的学费中提出10万元,张瑞华、李新华、闫琳三人各自分得3万元,另一名被告人李英莲分得1万元。
从2004年3月至2005年4月,张瑞华还先后将97.4万元的账外账储蓄学费私自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2004年3月,张瑞华与李新华商量从账外账储蓄的学费里挪用15万元,以个人名义交纳了学院学生公寓集资款,获取红利1.3万元后二人平分。2003年1月和2004年3月,常喜梅分两次向张瑞华借得账外账储蓄学费26.4万元用于营利活动。截至2005年底,李英莲私自挪用账外公款40507.22元供自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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