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1月5日电(记者李京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对涉及“恶意软件”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的北京阿里巴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北京三际无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三际无限公司赔偿阿里巴巴公司经济损失3万元及诉讼合理支出4万余元。
据法院介绍,阿里巴巴公司的起诉称:三际无限公司向公众提供“奇虎安全卫士”(又名“360安全卫士”)软件,同时通过其他网站和免费工具软件进行捆绑传播。“奇虎安全卫士”软件将雅虎助手和雅虎Widget软件列为所谓恶意软件,导致用户无法正常使用雅虎助手和雅虎Widget软件。
阿里巴巴公司认为,雅虎助手和雅虎Widget软件并非三际无限公司所称的恶意软件,而是由用户自主选择、可以彻底卸载、不损害用户任何权益的正常软件。三际无限公司的上述行为侵犯了阿里巴巴公司对雅虎助手和雅虎Widget软件享有的著作权,损害了阿里巴巴公司的商誉,构成不正当竞争。
二中院审理认为,三际无限公司在“奇虎安全卫士”软件中将雅虎助手软件描述为:“软件类别:有潜在风险的;恶意表现:强制安装、干扰其他软件运行、浏览器劫持;危险级别:中”,并将雅虎助手软件默认选中为清除,还在媒体上宣传雅虎助手软件是恶意软件。三际无限公司的上述行为缺乏法律依据。
审理法官说,将同业竞争者的产品称为“危险”应当具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三际无限公司在“奇虎安全卫士”软件中将雅虎Widget软件标注为“危险”,并将雅虎Widget软件默认选中为清除,上述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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