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2月27日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北京一中院”)公开宣判了17起涉外知识产权案件,美国辉瑞公司、二十世纪福克斯电影公司、哥伦比亚电影工业公司、华纳兄弟娱乐公司、迪斯尼企业公司、索尼电脑娱乐公司以及英国足球协会总联盟有限公司等13家外国企业接到了胜诉的判决书。
“北京一中院在多年知识产权审判经验及扎实的工作基础上,适时制定了‘履行承诺、严格司法、适度保护’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原则,采取多种措施,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方面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北京一中院主管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副院长宿迟介绍说,2002年至2006年,北京一中院受理的知识产权行政案件中涉外案件为670余件,占案件总数的31.8%,外方当事人在行政案件的胜诉比例约为60%。这些数据可大体反映我国在履行国际承诺,保护知识产权方面取得的不可抹杀的成绩,亦可以对于那些关于“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不力”的指责更加理直气壮、有理有据地予以反驳。
美国“伟哥”再下一城
2006年12月27日上午,在医药界轰动一时的“伟哥”商标专用权纠纷案有了初步结果。北京一中院一审判决,原告美国辉瑞公司胜诉。这是辉瑞公司继2006年6月在“万艾可”专利权案一审胜诉后,取得的又一次胜利。
1997年,辉瑞公司研制生产的抗ED(男性性功能勃起障碍)特效药“Viagra”刚刚问世,即被国内媒体极具创意地译为“伟哥”,这一名称在华语文化圈内被广泛使用。
1998年5月20日,广州威尔曼药业有限公司(下称“威尔曼”)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伟哥”商标,并在2002年5月注册成功。2003年9月,威尔曼生产的“伟哥”正式投放市场。
正是由于威尔曼的抢注,辉瑞的“Viagra”进入中国市场时,只能注册为“万艾可”。之后,双方开始了争夺“伟哥”商标的“拉锯战”。
2003年,辉瑞公司“Viagra”特有的菱形和蓝色相结合的立体商标在我国获得核准注册。
2005年9月,辉瑞公司诉至北京一中院称,由北京健康新概念大药房销售、威尔曼监督指导,江苏联环公司生产的“伟哥”药片涉嫌侵权该公司已注册的立体商标,要求该大药房、威尔曼、联环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10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辉瑞商标的立体形状为锐角角度较大的菱形,颜色为较深的蓝色。而被控侵权的立体商标形状为锐角角度较小近似指南针形的菱形,颜色为浅蓝色,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来源与辉瑞公司的产品“万艾可”有特定联系,构成了对辉瑞公司商标专用权的侵害。据此,法院做出判决,北京健康新概念大药房和联环公司应立即停止销售、生产侵权商品,联环公司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但是,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该侵权行为是在威尔曼的监督指导下进行,原告指控威尔曼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我们非常欢迎北京一中院的这一裁决,这再次证明了中国关于建立一个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的承诺,也提高了依赖知识产权保护的创新企业对中国商标保护的信心。”辉瑞公司在判决后对媒体表示,该公司会继续与威尔曼争夺“伟哥”的中文商标权。
“行政终局”
变为“司法终局”
与“伟哥”商标案同时宣判的,还有另外16起涉外知识产权案件,其中外国公司胜诉13起。
“窥一斑而知全貌。”宿迟副院长说,这表明了我国严格遵循TRIPS协议(即《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中所规定的国民待遇原则,平等地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态度和立场。
据介绍,北京一中院管辖范围为北京市西半部的九个区县,是我国知识密集度最高、知识经济最为活跃的地区。我国主要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也位于该院辖区。不服上述知识产权行政机关裁决的案件,均由该院专属管辖。特殊的辖区特点使一中院受理的案件具有类型全、数量多、难度大的特点。
而对知识产权保护由“行政终局”变为“司法终局”,正是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最重大的转变。
“在入世之前,除了发明专利权之外,外观设计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授权及维持程序,属于‘行政终局’,即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裁决直接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无权提起行政诉讼。”宿迟副院长介绍说,为了符合TRIPS协议的相关要求,我国专利法及商标法进行了相应的修改,变“行政终局”为“司法终局”,即对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裁决不服的,当事人有权提起行政诉讼。
2006年6月辉瑞公司告赢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就被国外媒体视为“标本”式的案例。
1994年5月13日,辉瑞公司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万艾可”的用途专利。2001年9月19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授予“万艾可”发明专利权。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万艾可”的专利一旦正式生效,其保护期将延续到2014年。但就在“万艾可”被授予发明专利权的一个月内,有12家企业联名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请求专利复审委宣告“万艾可”用途专利无效。理由是该药品专利不具有创造性、新颖性,及信息披露公开不充分。经过复审,国家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4年7月5日做出该发明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同年9月28日,辉瑞公司向北京一中院提起上诉,请求法院撤销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的决定。2006年6月2日,北京一中院对此案做出一审判决,辉瑞公司胜诉。
此判决当时在国内外媒体上引起广泛关注,有国外媒体认为,此案是“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的试金石,再度向世界展示了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的决心与行动。”
“从2002年至2006年底,北京一中院在已经审结的案件中,撤销行政决定的案件计285件,占结案总数的13.8%。”宿迟副院长说。
此外,北京一中院在审理知识产权行政案件过程中,对发现的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存在的问题,还以司法建议的形式,督促行政机关弥补工作中的不足,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其中多数司法建议已经受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回函,表示将相应修改部门规章和完善内部操作规范。
知识产权案件越来越多
“从发展的角度看,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中尚存在一些不足,需要我们认真地研究与解决。”宿迟副院长说。
首先,知识产权案件收案数的大幅增加,需要数量更多、素质更高的知识产权专业审判人才。知识产权审判,是公认的高难度审判,要求审判人员不仅应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而且应具备较高的综合素质。
入世五年来,北京一中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案数量连年攀升,从2002年的486件,激增到2006年的1386件,增幅达三倍。审判人员面临的工作压力越来越大,案件大幅上升与审判力量不足的矛盾日益凸现。
第二,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任务,需要我国知识产权审判机制进一步完善。入世后,随着人民法院所肩负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职责的加重,我国现行的知识产权审判机制已不能完全适应新情况、新任务的要求,需要进一步的完善。
相关报道
2006年6月2日,北京一中院一审判决,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的“万艾可专利无效”决定理由不成立,该委员会需要就此决定进行重新审查。本刊2006年6月19日第23期对此作了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