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07年起,我国境内所有用人单位都要到劳动部门对劳动用工信息进行备案;至明年年底,国家、省、市、县将建立劳动用工信息基础数据库。8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了《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也需于一周内进行用工备案。《通知》要求,从2007年起,我国境内所有用人单位招用依法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都应到登记注册地的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