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岁的大勇和27岁的祥子因伙同他人冒充警察,以查处卖淫嫖娼活动为名,敲诈勒索了他人15000元。昨日,丰台法院判处他们有期徒刑1年6个月。
2006年8月中旬的一天夜里,大勇、祥子随朋友刚子到丰台五里店一带去嫖娼,事后因价格问题和“小姐”刘某发生了争执,刚子心里很不痛快,扬言日后要“黑”刘某一笔。9月4日,大勇、祥子伙同刚子、大鹏等人,来到上述嫖娼地点,由大鹏等人冒充警察,大勇和祥子予以配合,以查处卖淫嫖娼活动为由,敲诈了刘某15000元。后几人将敲诈的钱款私分。三天后,经刘某报案,大勇和祥子几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在法庭上,大勇和祥子表示认罪服法,他们希望能够得到法院的从轻处罚。
丰台法院审理后认为,大勇和祥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手段,勒索他人财物,其行为已经构成敲诈勒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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