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陈春莲审判时因有孕在身免于死刑被判无期
怀孕时男友被初中旧同学抢走,在东莞打工的连州女子陈春莲心生嫉恨,用鼠药毒死了自己的情敌。日前,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投毒者无期徒刑。而投毒者与被害者均未满20岁。
男友被抢投毒报复
2005年5月,陈春莲(1987年2月9日生)与曾某林在广东省佛山市打工期间认识后建立了恋爱关系。2006年1月,被告人陈春莲发现自己怀孕。4月,曾某林到东莞市打工,二人在东莞市莞城区兴塘路一出租屋同居。5月底,陈春莲遇到在东莞市打工的初中同学被害人张某欢(女,殁年18岁,广东省连州市人),遂将张带回出租屋,介绍给曾认识。曾某林与张某欢认识后,二人暗中确立恋爱关系,并发生了性行为。不久,陈春莲偷看曾电话信息时发现了两人的暧昧关系,非常气愤,多次与曾发生激烈争吵,但曾、张均不承认。于是,陈春莲买回一瓶硫酸放在出租屋内。曾发现硫酸后,立即搬离了出租屋,并更换了手机号码。
陈春莲找不到曾某林,遂决定报复张某欢。6月24日16时许,陈春莲来到东莞市东城区东城中路的某供销社购买了一支“海珍威鼠药王”,后又在东城区涡岭购买了一个西瓜,来到张的家中,趁张到厨房煮饭之际,将药滴在切好的西瓜上。18时40分,张某欢吃完晚饭又吃了几块西瓜去上夜班,陈春莲趁机逃离现场。20时许,张某欢的姐姐张某燕回到家中,也吃了几块西瓜。当晚张某欢、张某燕先后出现身体抽搐、口吐白沫及晕厥症状,张某欢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张某燕经抢救生还。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张某欢符合氟乙酰胺中毒死亡。
因怀孕免于死刑
东莞市公安机关于2006年6月27日在东莞市东城区主山市场一网吧内将陈春莲抓获。在庭审中,陈春莲对用鼠药滴在西瓜里毒害张某欢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春莲无视国法,因未能正确处理感情纠纷,采取投毒的方法报复毒害他人,致一人死亡,后果严重,其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故意杀人罪。由于被告人陈春莲在犯罪时已怀孕,虽在审判之前已作人工流产,仍应视为“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依法不适用死刑。判决被告人陈春莲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陈春莲分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欢父母和张某欢姐姐张某燕101118.40元、24085.5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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