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南宁1月9日电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9日在玉林市对贩毒65公斤、涉案18人的特大家族贩毒团伙案进行二审宣判。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此案主犯陈丽珍、冯文龙、杨黎斌、刘志雄4人死刑,立即执行。以贩卖毒品罪、窝藏罪等判处阮玉彬、温海霞、吕国新、陈凯、陈其斌、冯文清等13人死缓到有期徒刑2年不等。另有1人被无罪释放。
法院审理查明,从2003年开始,中越边境东兴市人揭海英找到云南省潞西市的杨黎斌、刘志雄密谋贩毒,商定由揭海英组织毒品货源,刘志雄对毒品进行包装。杨、刘二人把毒品从云南运输到广西南宁,再由揭海英出售给广西陆川人冯文龙、陈丽珍夫妇。后由陈丽珍贩卖给温海霞等人。
2004年3月4日,冯文龙、陈丽珍等在贩毒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收缴毒品海洛因98块共33.8公斤,毒资人民币283万元。警方经进一步深入调查后证实这个贩毒团伙共贩卖毒品65公斤。
据了解,这起贩毒案件是一起家族贩毒团伙案件,涉案的18名被告中,13人有亲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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