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河南频道1月11日电 记者从河南省法律援助中心获悉:截至2006年底,河南省已与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广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法律援助中心签署《省际间农民工法律援助协作备忘录》。
“备忘录的签订,不仅扩大了省际间法律援助协作的覆盖面,而且将为方便河南籍农民工在外省就近获得及时便捷的法律援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创造有利条件。”对备忘录签署的效果,河南省法律援助中心主任王淑华满怀信心。
河南省是劳务输出大省,截至2006年底,全省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总量达1700余万人,其中转移到省外就业的大约有1100万人。这些农民工大多集中在广东、江苏、浙江、上海等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劳动力缺乏地区。由于相关法律知识欠缺,且身处异地,这些农民工遭遇欠薪或工伤事故后,往往不知就近申请法律援助。有的即使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也往往因为不能及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而放弃申请。
为了进一步做好河南籍农民工在省外就业地的法律援助工作,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2006年8月,在借鉴本省信阳市经验的基础上,河南省法律援助中心开始与外省法律援助机构协商,酝酿建立省际法律援助互动机制。
《省际间农民工法律援助协作备忘录》规定,协作一方法律援助机构在办理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过程中,可以就法律援助申请的移送、调取、审查申请人身份等方面请求对方协作。协作方应在15个工作日内,将上述协作事项办理结果告知被协作方。对于重大、疑难、群体性案件,协作一方可以要求对方派员参加,共同办理。
备忘录还特别规定了一条“非歧视性原则”--法律援助机构对在本地务工外省籍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应当与本地公民采用同一标准,不得歧视。同时,备忘录商定了案件协作办法及信息通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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