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制定了《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该规定是根据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公务员法》中公务员考核的有关规定而制定的,它吸收了近年来行之有效的公务员考核政策措施,对公务员考核的基本原则、内容和标准、程序、奖惩等作了详细规定。
有关人士指出,该规定的出台,有利于更好地实施《公务员法》,并使中国公务员制度进一步得到完善。
-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1994年,人事部曾制定《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2000年,人事部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公务员考核工作的意见》。这次新出台的《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由中组部和人事部共同制定。
该规定要求,考核公务员要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以公务员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公务员年度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4个等次,定期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
-优秀等次公务员须公示,考核不称职可申诉
《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对年度考核的程序作了明确要求:先由被考核公务员按照职位职责和有关要求进行总结,并在一定范围内述职。主管领导在听取群众和公务员本人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平时考核情况和个人总结,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建议和改进提高的要求。对担任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公务员的考核,必要时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民主测评。
考核等次由本机关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考核委员会确定,并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公务员,由公务员本人签署意见。公务员对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等次不服,可以按有关规定申请复核和申诉。
规定对优秀等次的人数作了量化,其百分比比过去略有上升。要求一般掌握在本机关参加年度考核的公务员总人数的15%以内,最多不超过20%。而1994年的《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要求,优秀等次的人数在10%以内,最多不超过15%。
规定还提出对拟定为优秀等次的公务员须在本机关范围内公示。有关人士指出,这在以前的规定里是没有的,体现了在公务员管理中引入民主监督的精神,对于防止机关负责人利用职权在考核工作中有所偏向能够起到一定作用。
-连续3年优秀优先考虑晋升,不称职将降职
《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提出,公务员年度考核累计两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定级别对应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累计5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任职务对应级别范围内晋升一个级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且符合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条件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
规定还明确,连续3年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晋升职务时优先考虑;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当年给予嘉奖;连续3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记三等功,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将被进行诫勉谈话,限期改进;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予以辞退。
-地方公务员考核有新举措聘请新闻单位打分
2006年《公务员法》施行以来,各地在公务员考核方面采取了一些新的举措。
近日,湖南省政府根据《2006年度省直部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方案》,邀请17家中央媒体和湖南本地媒体,对省政府发改委、经委、财政厅等41个部门行政执法、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等情况,分别从执法效果、执法内容、执法程序、执法风纪等方面进行打分。评议考核由内部考核和外部评议两部分组成,新闻单位代表集体评分是外部评议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舆论认为,这项措施对在公务员考核方面充分体现民意起到了较好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