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中院审理江西涉黑第一案收取被告74万元
2007年元旦刚过,本报接到读者来电称:“江西涉黑第一案中,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向被告人家属索取黑钱,仅第一被告人熊新兴的家属交的钱就超过60万元……”
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一审判决之前是否向被告人家属收钱?如果收了,收的是什么钱?本报记者随后赴江西九江、南昌等地进行了暗访调查。
律师质疑法院收黑钱
在现有的一些公开报道中,熊新兴被描写为“从放牛娃到成为‘黑帮老大’”。“熊新兴涉黑团伙案被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列为督办案件”、“专案组共抓获团伙成员21人,冻结了1.4亿元人民币资产”……
现年40岁的熊新兴是江西省抚州市崇湖乡熊家村人,原江西省抚州联达经济贸易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抚州市临川区政协委员。
2006年6月22日,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检察院向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熊新兴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诈骗罪、贷款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保险诈骗罪、行贿罪、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虚假出资罪、包庇罪、赌博罪、强迫交易罪共13项罪名。
7月17日,此案在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
9月26日,一审法院九江中院以上述13项罪名判处熊新兴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与熊新兴同案的李华、董啸林、张文锋等15名被告分别被判处死缓、无期徒刑和20年至两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熊新兴等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法院在一审开庭之后,判决之前,让被告人家属选派代表进行‘谈话’并要求交钱,说对量刑有意义,这种做法,在全国都罕见。”李肖霖律师说,“还有的被告人家属被要求交‘理财金’”。
李肖霖表示,被告人家属缴纳的钱大多是向亲戚、朋友借的,并不是被告人的赃款。更为重要的是,在法院庭审前被告人财产早已被查封和冻结。
法院至少向6名被告人家属收取74万元“暂存”款
记者在调查中发现,熊新兴涉黑团伙案中,九江中院在一审判决前,向被告人熊新兴家属分3次收取60万元现金,向被告人许辉家属收取5万元现金,向被告人熊建祥家属收取3万元现金,向被告人张新军家属收取3万元现金,向被告人张文锋家属收取两万元现金,向被告人李华家属收取1万元现金。
上述款项都是九江中院以“暂存”的名义收取的。记者目前能调查收集到的收据和银行单据显示:在熊新兴涉黑案中,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至少向6名被告人的家属收取了74万元“暂存”款。
李肖霖律师就被告人熊新兴家属向法院交钱的证据,向记者进行了分析:收据是由九江市法院财务部门统一出具的,收据中的“刑一”,指的是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这个标志显示的是这笔款项是在属于刑一庭审判的案件当中收取的,以便和其他法庭加以区别。
6名被告人家属和律师对记者表示,他们无法理解收据中的“暂存”是何含义。
九江中院:案件审理过程中可以这么做
2007年1月8日上午,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陈坚办公室。
陈坚院长在看到记者出示了一张盖有“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财务专用章”和“熊新兴家属”、“暂存”字样的收据后表示,法院收这个钱一是判决生效后要没收被告人财产的,要予以没收,全部集中起来交给国库,案子在审理过程中,就可以这么做;一是有的案件附带有民事诉讼,比如杀人的,对他人财产有侵害的,如果对被害人有所补偿,求得被害人的谅解,这样的话在量刑上可以考虑。
当记者问及熊新兴一审被判死刑后,法院又向其家属退了一笔钱(39.2万元)又该如何解释时,陈坚称“不该执行的要还给人家。”
九江中院一名法官则表示,法院收的这笔钱也不能放在账上,都是要上交国库的。这个钱还是家属的钱,并没有执行,要等到判决生效后才能执行。
记者问法院审理的其他案子也会这么做吗?九江中院主管财务的王副院长说,涉及罚金的应该会这样做,而且也要看案件的性质,而这个案子几乎所有的被告人都涉及到罚金。涉及财产刑事案件既要在刑事上打击他,判他多少多少年,同时要在经济上惩罚他,打掉其经济来源。尤其是财产型的案件要加重处罚,不能让它死灰复燃,所有的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都要把根子铲掉。家里的房子该没收也要没收。
王副院长称,熊新兴案子的判决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收了多少都是法律赋予法院的权力。涉黑案件跟经济联系很密切,有强大的经济支持,要在经济上严厉打击,一般罚金会更多。
他还表示,这是法律要求这么做的,这样的刑事案件必须要进行经济处罚,因为涉及到侵财型犯罪,要提前要把钱收回来,不能等到判决以后。“等到判决生效以后钱还能收到吗?早就转移了,隐匿了。”这涉及执行的问题。如果等到判决生效后再发,一分钱都执行不了。法院这么做是给国家挽回损失,并不是把钱给哪个人。
当记者问16名被告人的家属有多少人交了钱、一共交了多少钱时?得到的回答是“家里条件好的就交了,家庭条件差的就没交。”
记者后提出采访刑一庭王庭长,但遭拒绝。
法学专家认为涉嫌违规
对于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这一做法是否违法违规?记者采访了刑法领域的专家学者以及当地审计局的工作人员。
北京市律师协会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人说,现行《刑法》中没有任何一条规定法院可以向被告人家属收取“暂存款”或“理财金”。假如法院以减轻判刑为由,向家属收这笔钱(“暂存”款),应该引起上级法院的高度重视。
他指出,法院对涉及财产的犯罪可以并处罚金,但这笔钱是必须上交国库的。如果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被告人向被害人的赔偿金,法院可以暂时收取一部分钱,但这笔钱必须体现在白纸黑字的判决上,超过判决书上的部分,法院一分都不能留。
中国政法大学邬明安教授说,根据《刑法》的规定,法院在审理一些刑事案件时,可能会在审判期间收取被告人对被害人的赔偿金,但必须是在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这时被告人积极向被害人赔偿,可以在量刑上予以考虑,不过要取决于家属是否愿意,不应法院主动或法官在办公室找家属逐一“谈话”来收取这笔钱。这时,法院可以暂时开具收据,但在收据上一定要注明是用于对被害人的赔偿。
“第二,被告人积极退赔赃款,对于被告人家属来说,也要其主观愿意,不能采取强制、欺骗性收款。同时,法院追缴赃款应有扣押清单,而不可能会出现所谓的‘收据’。”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阴建峰博士表示,如果是赃款,则是被告人的犯罪所得,家属的合法财产不能当作赃款追缴;如果是对被告人的罚金,那么应该在判决生效以后才能执行。
九江市审计局一名工作人员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九江中院向几名被告人家属出具的收据实质上相当于“打白条”。这名工作人名还拿出一张“江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样张给记者看,这张票据上有江西省财政厅票据监制专用章。这名工作人员称,这种收据才是江西省真正的行政事业性收据。
照片:2006年8月3日,在向法院交了20万元后,熊新兴家属从九江中院领到了一张“工商服务业统一收款收据”。本报记者何春中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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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收费的相关规定
1、《财政部等七部门关于加强公检法工商部门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的规定》:公、检、法、工商部门的行政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必须严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各级公、检、法、工商部门的各项收费、罚款,一律使用中央或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票据,否则视同非法收费和罚款。收费、罚款票据由执收、执罚单位的财务部门统一向财政部门领取。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纠正执法不严和乱收费等不正之风的通知》中规定:必须禁止一切乱收费。人民法院在诉讼中收取费用必须依照法律和规定进行,凡是国家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没有明文规定的收费,一律取消。边集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