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在部署2007年人民法院工作时,提出把“研究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作为其中一项重要任务。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表示,要加大对困难群众的司法救助力度,把维护群众利益作为提供司法保障的出发点。(《中国青年报》1月8日)
司法救助有诉前救助、诉中救助和诉后救助,目前,人民法院的司法救助有诉前救助和诉中救助,诉后救助还只有部分法院在探索建立中。但诉讼终结后的救助,在现实中却有着迫切的需要。
在辽宁盘锦发生过一件让人非常辛酸的事。20岁女青年王某为了逃避男友的强奸,撕扯中从五楼坠下,造成高位截瘫。王家为女儿治病,王父买断工龄获得的16万元补偿全部花完,还欠了10多万元的外债。王某长期要家里供养,还得有专人照顾,王父在买断工龄后又失去经济来源,在沉重的压力下,王父活活将女儿掐死。(《华商晨报》2006年1月19日)
王某只不过是为了维护自己的自由和尊严,但是,她付出的代价是非常沉重的,不但自己失去了年轻的生命,父亲还要在牢狱中度过余年。这件事在社会上引起了很大的争议,其间有这样的声音:早知这样,王某还不如不抵抗。但是这个悲剧的发生,我们难道能怪罪王某当初不该反抗吗?
因为刑事案件而致受害人甚至其全家陷入绝境的事情屡有发生。河南开封县农民李建增,儿子遭绑架,在营救中,儿子被绑匪放置的手榴弹炸死,李建增被炸掉右手,造成残废。事后,虽然法院判决几名被告赔偿李建增及其家人10多万元,但3名绑匪中,基本上没有可供法院执行的财产,李建增所赢得的,只是一纸判决书而已。李家因此陷入困境。在不少刑事案件中,受害者是家中唯一的劳动力和经济来源,一人受害往往让全家绝望。
本来,法律有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规定,但是,刑案导致受害人及全家陷入困境的事却非常普遍。这种现象的发生,专家分析认为,一方面,因为我国传统的“打了不罚,罚了不打”的旧观念,导致刑事案件附带的民事赔偿难以得到支持;另一方面,很多刑事案即使判决了民事赔偿,但受害人事实上也得不到赔偿。一位从业24年、代理过1000多起刑事案件的律师介绍,刑事案件中,受害人得到赔偿的比例不足30%,但在这30%里面,最后真正拿到钱的,仅有三分之一。
在这样的前提下,实施诉后救济制度的呼声很高。比如,犯罪行为给受害人造成重大损失,导致其生活困难,罪犯又无赔偿能力,国家应给受害人一定救济;比如,对在刑事案件中受到伤害又急需医疗救治的,国家给予救急资助等。
事实上,给予那些因为刑事案件而陷入困境的人相应的救助,国家是有义务的。在女青年王某的悲惨故事中,如果王某一家能得到相应的救济,惨剧显然可以避免。本来,维护自己的自由和尊严是一个人的基本权利,而让每个人能够有效地维护自己和自由的尊严,却是政府的义务。如果一个国家的公民无法捍卫自己的自由和尊严,那显然是不正常的;如果一个国家的公民因为无法承受之重,而甘愿放弃自由和尊严,那是国家的耻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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