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政府采购第一案”的一审判决,近日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并驳回北京现代沃尔经贸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
2006年12月8日,北京市一中院就北京现代沃尔经贸有限责任公司诉财政部未履行对政府招标采购行为的监管职责,未对其投诉予以处理和答复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财政部应对投诉予以处理和答复(2006年12月11日本报曾予以报道)。此案因是《政府采购法》实施后第一例状告财政部的政府采购案件,故有“政府采购第一案”之称。
财政部的上诉状称,北京现代沃尔投标的项目是国家医疗救治项目的一个组成部分,属于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一部分。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招标投标法》、《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有明确规定,应该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受理并作出处理决定。财政部依据《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和《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将现代沃尔的投诉转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处理,符合法律规定。
财政部还指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自己对现代沃尔的投诉事项进行了积极处理,并非如一审判决认定的未履行法定职责。财政部自收到投诉后,通过调查得知北京现代沃尔投诉的项目是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核并报国务院批准的重大建设项目,属于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投诉,应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受理并作出处理决定。因此,财政部于2005年2月23日,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卫生部等有关人员召开协调会议,并正式行文将此投诉转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处理。而且,财政部还将此处理结果以电话方式告知被上诉人,符合《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投诉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转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并通知投诉人”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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