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身份证号码是国家为每个公民编制的惟一的、终身不变的法定身份代码。在上世纪80年代我国实行身份证制度初期,公安机关为办证相对人编制了15位的居民身份证编号。由于当时技术手段落后,编号工作完全采用手工操作,由此产生了一些重号、错号。据不完全统计,全国大约有150万人的身份证重号,身份证重号给相对人带来诸多麻烦和纠纷,严重时有人因为身份证重号成为“通缉犯”而被采取强制措施。
目前,公安机关解决重号问题的基本方案是利用第二代身份证更换的机会,采用“先换者保有”的政策,即首先更换第二代身份证的人员享有继续享有使用身份证号码的权利;而后更换的人则不再区分情形,必须更改自己的原有号码。公安机关免费更换第二代身份证。
如果身份证号码仅仅是身份证号码,则这种更正有其合理性,但是因为我国的身份证号码跟所有的个人信息联系在一起,个人有很多的证件都是跟自己的身份证挂钩的,这其中包括银行账户、房产证的编号,以及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社会统筹的账户,这些账户上面都印着个人的身份证号码。同时在国家教育部备案的学历证书、各种资格证书,甚至孩子准生证、家人的户口簿等等,同样也印有当事人的身份证号码。所以,身份证号码的更换即意味着当事人诸多麻烦的开始,客观上不可能“一换了之”。
基于此,笔者认为,对于身份证重号问题,需厘清以下问题:
第一,身份证号码登记是一个行政登记行为,需要遵循行政行为的程序正当、事实清楚、依据正确、证据确凿等行政行为的基本要求。在国家确认了一人一号的制度之后,公安机关在进行号码发放的时候需要严格遵循这一规则,违反此规则即意味着行政登记行为存在违法。
第二,身份证重号问题解决关键在于公安机关需要解决身份证号码更换给相对人带来的诸多问题,而非简单的免费更换身份证。公安机关对于自己的错误登记行为,一方面需要承担改正自己错误登记行为的法律责任,这也是一个最基本底限义务;同时也应该考虑到身份证号码作为公民其他相应法律关系的一个基础性要素,以及由此变化所带来的诸多关系修改和调整所带来的利益损失。
细细品位目前的免费更换政策,公安机关更多的是采用一种一改了之的方式,而非真正为行政相对人考虑如何解决问题的方式,笔者认为,公安机关应该主动处理身份证号码更换所带来的后续事情,而不应该将自己的错误行为所带来的诸多不便交给相对人解决。公安机关应该以自己为核心,积极主动地采用多样化措施和方法协助相对人变更与身份证号码关联的其他证件,宏观上需要出台具体政策;微观上提供证明材料,公安机关主动配合相对人进行证件的更换进行而非一改了之。
第三,对于重号问题带来的赔偿应该考虑更换证件所带来的证件更换费用、误工费用、交通费用等直接损失。免费更换第二代身份证不是一种赔偿方式,而是体现出一种行政收费的减免。根据国家赔偿法第28条第7项“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的规定,公安机关应该具体核算更改身份证号码给具体相对人所带来的直接损失,具体包括更换关联证件的费用、更换过程中产生的误工费用、交通费用等所有由于错误登记行为所带来的直接损失,而不仅仅是提供免费更换身份证件的机会就可以了。
《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指出: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实现权力和责任的统一。在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要切实做到“侵权须赔偿”这五个字意味着公安机关在处理身份证重号问题时,应该更加积极主动地站在行政相对人的角度考虑问题,主动地妥善解决自己错误登记行为所带来的诸多后果,而非“一改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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