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汕尾市日前出台《基层党委问责暂行办法》,《办法》着重对问责的对象、问责的内容,以及问责的方式等都进行了细致的规定,使其更具可操作性、强制性。
问责制共分25条,在六大方面规定了29项应该问责的情况,囊括了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目前面临的各种实际问题。《办法》规定,应该问责的情况包括六大方面,即:基层党委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决定情况;基层党委及辖下党组织的组织建设情况;基层党委及辖下的党组织的班子建设情况;基层党委及辖下的党组织、党员干部的作风情况;基层党委及辖下的党组织在党员、干部教育培训的情况;基层党委解决农村突出问题的情况。其中,最令人关注的是“基层党委解决农村突出问题的情况”一项,共规定有6种情形应当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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